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风景名胜区条例》公布 12月1日起施行(全文)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9 22:24:19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中新网9月29日电: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4号国务院令,公布《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二条,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以下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4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1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