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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亟待制度创新
作者:王秀琴 姚君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7 12:20:10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2006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公报》显示2006年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同比增长3.75%和4.2%。这严重阻碍了“十一五”期间环保目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0%)的实现。

  美好的环境属于公共物品,而排污企业的生产对于环境具有负面影响。由于企业主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因而扩大生产的内在动力较强,随之产生的污染不可能期望由其完全自行治理。目前,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方法主要为直接管制和经济手段。

  科学的管制能够贯彻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具有较大的执行刚性,但是由于排污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管制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效率较低,效果较差。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属于管制政策。在环境自净化能力允许范围内,准确核定区域内排污权总量,正确分配企业几乎无偿取得的排污权不是易事,环境污染物减量化也就常常流于形式。

  目前,政府治理环境污染仍以行政手段(例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为主。但是,行政手段的边际效应正在递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是必然选择。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政府正在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将市场机制引入环保领域,进行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该制度以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为基础,只是排污企业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一般需有偿取得权利,并且具有排污权的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将剩余权利出售给无力或忽视减少排污而导致需要排放指标的企业,也可将权利储存以备自身发展之需。

  特定税种能够影响环境污染企业的决策函数。在20世纪30年代,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就主张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对污染者征收环境税。庇古税具有动态效率和静态效率,这正是管制所缺乏的。在静态条件下,只要还有污染就要被征税。在动态条件下,污染的进一步减少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革新等来取得,进而减少未来税收支付(如税率不变)。环境类税收包括:对污染物直接征收的污染税,对与污染排放间接相关的产品征收的产品税,鼓励生态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绿化”税制的某些规定。

  目前,我国实施的是排污收费制度。与征收排污费相比,征收环境税的强制力较大,收支规范性较强,操作成本较低,实施范围广且有深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管制前提下,允许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相比,在产品需求旺盛,但环境税税率难以相应提高的情况下,企业交税即可排污而使得排污总量难以控制。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中,信息收集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较高,并且交易对象仅限于主要污染物。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将排污权交易制度(一级市场实行排污权拍卖)与环境税收相结合,逐步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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