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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要规划优先
作者:胥树凡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5 12:28:05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二、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为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思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效果,笔者认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划优先原则。目前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噪声污染有许多都是由于过去制订区域发展规划时,没有考虑噪声污染的防治,没有进行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或者虽进行了区域规划但没有认真执行,违反区域功能规划,随意进行建设造成的。结果使城市区域功能不明确,交通、商业、文化、工业、住宅、机关、休闲等区域混杂一团,导致噪声污染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大问题。为此,今后噪声污染防治的第一要务就是必须坚持规划优先原则。在城市区域发展规划中,明确不同区域的声环境功能,不同区域要分开,区域与区域之间要有噪声缓冲区,使区域与区域之间互不干扰。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按规划办事,对违反区域发展规划,擅自改变声环境功能区的行为要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先入为主原则。以此原则来确定噪声污染的责任。噪声污染与水、气污染不一样,没有积累和后续效应。因此,造成噪声污染的责任不能一刀切,统统归于噪声发生者,而应由后进入受噪声影响区域的一方承担责任。因为发出噪声的企业和单位在受影响区域内没有被影响对象时,并未对其任何一方造成噪声影响。如果一些单位如规划部门、住宅开发商等违反区域规划,事后在发出噪声的企业周边建设住宅等,产生噪声的企业不应负责。反之,如在已建的住宅、学校周边新建工业企业造成噪声污染的,应由新建的企业负责消除噪声污染。如是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部门亦应负责任。先入为主的原则引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既保护了原住单位的利益,又可以杜绝擅自改变环境功能区、违反区域功能规划的违法行为。

  (三)过失责任原则。由对造成噪声污染有过失一方承担噪声污染治理和消除的责任,而不是完全由产生噪声的一方负责任。比如一个产生噪声的企业在工业区域内,其噪声危害影响相对较小。规划部门或开发商要在此企业噪声影响区内建住宅、学校和医院,改变了此区域原有的环境功能,企业需新增加的噪声防治设施建设或企业的搬迁,就应由规划部门或开发商负责。

  (四)无污染免责原则。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当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时,才是噪声污染。因此,当一个企业的环境噪声虽然超过排放标准,但是在其周边没有被影响对象时,并没有造成实际的环境污染,可以考虑适当减轻或免除其承担降低噪声的责任。噪声无污染免责原则体现的是对企业的法律公正和科学管理。

  (五)分类指导原则。不同类别的噪声具有不同污染特性,因此,在污染防治方面不能搞一刀切。在不同的阶段其管理的侧重点不一样,有的应侧重于通过合理规划进行事先控制,有的应侧重于噪声的强度控制,有的应侧重于空间地域的控制,有的应侧重于施工时间的控制,有的应侧重于操作规程的控制。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不同类型的噪声污染。 [2006-12-22]

  (作者单位: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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