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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改重中之重应强化政府职能
作者:记者刘晓星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4 12:36:3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近年来,现行《环境保护法》由于“超期服役”带来的“严重不适应症”日益凸显。自2004年以来的3年中,全国“两会”共接到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和提案35件,占环境立法建议和提案总数的近一半,多达400余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日前,记者就修改《环境保护法》所涉及的法律效力与法律内容的立法定位等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环境法专家王曦。

  修订《环境保护法》应力求在我国的环境管理方面有所改善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从1989年至今,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转变,先后制定(修订)了20余部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不断完善的今天,实施17年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显露出“老态”,实际上已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真正成为“不符合国情”的立法例证。

  近几年来,伴随着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国家相关部门有关修改调研的前期调研也随即展开。同时,在法学界和政府有关部门间一场有关《环境保护法》修订内容的讨论也随之展开。

  王曦介绍说,有人认为,应当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典》;有人认为,应当将《环境保护法》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这两个建议,一个建议法律形式的变化,另一个建议立法机关层次的变化。但是在王曦看来,这两种要求并非现实对环境基本法立法提出的关键要求。

  立法的首要问题是搞清楚现实对环境基本法立法提出的关键问题和要求是什么?王曦认为,现实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所提出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方面是有法不依,特别是有些政府有法不依,另一方面是对违法或有法不依的情况缺乏问责机制,这是我国修改《环境保护法》时需要对待的关键性问题。他们是互相关联的,针对这两个问题来修订《环境保护法》也许能够达到改善我国环境管理的立法目的。或者换个方式说,法律如何保障政府能够完整统一地履行公共职能,是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关注的问题。

  王曦的这种观点在2005年提出来时显得独树一帜,但是后来,包括国家环保总局在内的相关部门在讨论和调研《环境保护法》修订时,他的这种观点被采纳了。

  “环保风暴”揭示政府在完整履行公共职能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对于政府部门、开发者或生产者有法不依的问题,在王曦看来,政府部门的作为最具根本的意义,更需要法律的规范来制约。

  环境是公共品,对开发者和生产者而言,对公共品的滥用或存在有法不依的动机或者诱惑,从经济人的观点来看,是可以理解但不能容许的。在缺乏公共管制的自由市场条件下,他人必然这样做,这就是所谓的“公地悲剧”。王曦指出,但对于政府而言,这种对公共品的滥用却是不可理解也是不能容许的。因为政府的职能就是通过管制来保障公共福利,提供公共产品,防止“公地悲剧”的发生。

  而在我们的政府中,相关部门努力地执行环境法律,保护环境这一公共品。但另一部分,如一些地方政府以及某些负责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部门,有时却无视环境法,从事着牺牲环境和生态,谋求短期GDP增长的事情。这两类政府部门在对待环境这个公共品上的态度截然相反。在有些地方,由于地方行政首长单一的经济发展观,环保部门甚至不能有效行使其法定的职能。“因此,‘环保风暴’揭示我们的政府在完整地、统一地履行公共职能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王曦认为。

  当前环境执法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尴尬就是:现行环境法律缺乏对政府和政府官员的问责。在我国,对行政部门的问责是一个长期被忽略的问题。王曦认为,对于政府部门不遵守环境法律的建设活动或规划性活动,现行法律的问责机制或者责任机制太薄弱。所以,一些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在没有“环保风暴”情况下,可以安然无事地进行违反环境法的建设活动。“环保风暴”可以说是我国的一种特殊问责形式。尽管不能长期靠这种刮风暴的方法来对待政府有法不依的问题,但它毕竟揭示了现实存在的问责机制薄弱的问题。

  对于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门执法不严现象,现行环境法律的问责机制也存在问题。在经济优先的指导思想下,不少地方政府对于开发者和生产者的违反环境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眼,执法不严。法律对这种政府的不作为的情况却缺乏追究责任的规定。

  王曦认为,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尤其是从程序法上,全面加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使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在政府各个部门中真正统一起来,使我们的政府成为一个能够完整统一地行使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政府。如果政府各部门都重视环境保护,何愁管不住市场失灵,出现市场主体的“公地悲剧”?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理想模式:以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形式约束政府行为

  在确定了立法重点后应当怎么做?如何全面加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在采访中,王曦向记者详细介绍了美国的环境立法现状。他认为,美国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主要规定3件事:宣布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设立总统咨询机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他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主要针对的是政府。

  如何保障国家环境政策得到切实遵守?王曦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两个办法。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是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都对照《国家环境政策法》,检查现行法律对本部门的授权,看其是否有同国家环境政策不一致的地方,并且对总统提出修改其部门授权法的建议,使其同国家环境政策统一起来。同时,当政府部门的法律授权存在同国家环境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时,妨碍着美国政府完整统一地行使公共职能,需要纠正。纠正的办法,就是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与国家环境政策统一起来,或者说,以国家环境政策统一政府各部门的职能。

  在王曦看来,关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关键是找准问题和“抓手”。他主张将来修订时,参考美国国家环境政策的立法经验,规定中国的国家环境政策,并且以其统一政府各部门的公共职能及其行使。如何通过法律使政府各部门都真正将保护环境作为法定职能的一部分或者作为履行职能时不能与之冲突的内容,也许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当中应关注的中心问题。

  同时,王曦认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一件重大的问题,必须慎重。相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给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和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一场新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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