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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环境争端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作者:马小军  文章来源:上海环境科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5/18 15:31:5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摘要  熟悉WTO规则,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定,有利于我国在解决争端时,更好地赢得主动权。文章分析了WTO环境争端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环境争端解决方面改革的紧迫性。在环境协议,环境法规、标准,生产工艺和方法,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环境争端   环境协议 

 

1当前WTO环境争端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GATT第20 条的解释不利于环境

GATT第20条的解释是:一国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应是合理的,而不应加诸他国不合理的限制;如果没有其他合理的措施,应以对他国较小的贸易负担能够达到相同的环保目标为标准[1]。此要求十分严格,只要一个国家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歧视是无意的或不可避免的,就可以认为符合第20条的要求。因此,第20条的规定及解释,都对处理环境争端不利。贸易原则往往被用来对抗环境价值,贸易受损的诉由优先于环境受损的诉由。毕竟,WTO是贸易组织而不是环境组织。

1.2  专家组成员缺乏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这方面的技术协助

    由于WTO关注环境问题较晚,专家组中没有环境专家进入,也没有常设环境技术协助机构,因此专家组成员难于快速得到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这方面的技术协助。

1.3  没有环境方面的专门协议,处理争端依据不足          

    由于WTO最先并没有特别关注环境问题,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现在,环境问题越来越体现其专业性、广泛性,环境已经同经济、贸易、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因此,既要保持贸易的正常进行,又要防止环境污染。制定环境方面的专门协议是当前WTO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1.4  环境技术标准不统一,透明度不强

    由于在环境保护方面WTO没有协调一致的行动,各国的经济状况又不相同,经济实力、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要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统一环境技术标准很难。因此,WTO成员间在环境技术标准方面如何加强磋商、增加透明度是当前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1.5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处理环境争端程序方面的问题

DSU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审议程序,执行程序和仲裁程序。

磋商程序从根本上说就是谈判,而谈判是以实力为后盾的。对于实力较弱的谈判方,很难达到对其利益的保护。有时为了达到解决,弱者一方在利益上有所损害是在所难免的。环境纠纷在磋商程序中更容易成为牺牲品。弱者往往更需要发展经济、增加贸易,因此往往用环境作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

斡旋、和解和调停程序是争端方自愿采取的在第三方参与或协助下进行争端解决的程序,第三方是不是非常关心环境是环境问题公正解决的关键。专家组程序是指争端解决机构(DSB)成立专家组,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争端。由于专家组人员的组成是不稳定的,处理争端缺乏一致性,因而往往导致对于案件处理中发生法律适用、解释上的错误。上诉审议程序中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将会出现法律和事实的划分标准的问题[2]。环境问题事实方面的标准就更难定了。比如造纸行业的制浆工艺转移,事实是一方在转移污染,而往往也会说成是提供工艺给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因为这些工艺在发展中国家仍然是属于先进的。对执行程序如果败诉方自愿执行、履行义务,当然没有问题;如果不执行,就存在报复问题。仲裁程序的前提条件是仲裁协议,环境纠纷仲裁实际上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因为有专业人士的裁断,而且又自愿接受,但如何达成纠纷各方都接受的协议是关键。

 

2            WTO环境争端解决方面的改革

2.1  改革的紧迫性

    保护环境和发展贸易是人类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从贸易角度看,国际经济贸易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环境事业的发展;从环境保护角度看,加强环境管理也给许多产品尤其是有利于环境的产品创造了巨大的贸易机会。但在一定条件下,贸易与环境也是矛盾的。一方面,环境保护对贸易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法规限制甚至禁止了许多产品的国际贸易;另一方面,如果不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盲目增长的国际经济贸易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若两者完全考虑各自发展目标,也可能出现完全对立的局面。

 在当今的贸易往来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即“绿色壁垒”。这种贸易保护主义有极大的隐蔽性,极易博得社会舆论的同情与支持[3]。在“绿色壁垒”中,受害最大的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在工业生产中,发展中国家往往面临着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等问题,而发达国家通过制定苛刻的环境指标、提出过高的环境标准,使得发展中国家难以应付,从而形成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绿色壁垒”。

 在这些新的形式下,WTO协议现有的环境方面的规定变得苍白无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环境方面难以得到WTO的保护,要求得到经济的发展变得比过去还难,付出的代价将更昂贵,这样必然会造成贸易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针对环境问题提出的争端必将增加,然而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条件越来越不利,因此WTO在环境方面的改革势在必行。

2.2 改革的主要内容

  WTO新近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正式把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列入WTO主导工作的一部分,说明WTO正在着手环境方面的改革。

2.2.1    多边环境协议的签订

 首先我们要了解WTO协议与各种国际环境协议的关系。现在WTO以外大约有200个国际协议处理各种环境问题,这些协议中约有20个协议的条款可能影响贸易[4]

 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指出,WTO的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与保护环境的贸易措施包括根据环境协议采取的行动并不冲突。这个委员会还指出,关于货物、服务业和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条款,允许各国政府优先考虑它们国内的环境政策。同时,WTO委员会规定,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通过环境协议,这个方法是对WTO寻求贸易问题国际一致同意解决办法的补充。换句话说,利用国际环境协议的条款,远比一个国家自己试图改变其它国家的环境政策更好。因此WTO应该鼓励成员方接受国际环境协议,如《京都议定书》、《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等,并把这些环境协议作为处理环境问题的依据,同时尽快制订符合贸易要求的专门的环境协议。

2.2.2    环境法规和标准的规范

  1994年3月15日修订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中有几项基本原则对环境法规和标准的规范具有指导作用。TBT规定无论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质量认证)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守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守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质量认证)程序。但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按一般情况及紧急情况下的2种通报程序予以事先通报。标准的拟定、采纳和实施要遵循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只有全球的标准统一,才会消除壁垒。而在还不能完全消除差异的时候,规范是当前首要的工作。遵守一定的规则,又根据不同情况允许差异,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因此当前WTO应该要求成员方公布环境法规、标准,建立“咨询点”,以体现透明度。

2.2.3    工艺和生产方法(PPM问题)的改革

PPM问题是指同类产品由于加工和生产工艺方法不同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应限制或禁止不利于环境的产品。从环境角度看,有其合理性;但从贸易角度看,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若滥用PPM标准,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产生灾难性的后果[5]

PPM问题的解决主要考虑2个方面。

2.2.3.1发展中国家自身的PPM问题

首先,WTO可以要求发展中国家制订淘汰落后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时间表;其次,要鼓励发展中国家使用先进工艺和生产方法,在技术、资金和贸易平衡等方面提供优惠;还可以扩大WTO评审机制的权限,对工艺和生产方法也纳入评审范围。

2.2.3.2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PPM的问题

    首先,WTO必须规定转移工艺和生产方法应对产生的污染进行治理;其次,落后淘汰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不能转移;第三,鼓励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多提供先进的工艺和生产方法。

2.2.4    DSU方面如何适应解决环境争端

2.2.4.1 制订处理环境问题的特别程序。环境已经与贸易息息相关,而在自由贸易主义者和环保主义者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特别处理。

2.2.4.2 建立在严格的规则基础上的DSB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判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帮助。

2.2.4.3 处理环境案件时,成立的专家组成员需要有环境方面的工作背景或专业才能,这将有利于对环境问题的全面理解。

2.2.4.4 设立环境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收集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资料。

2.2.4.5 WTO采用秘密审议的做法应该改变,专家组和上诉审议程序应该公开进行。

2.2.4.6 证据对案件的处理非常关键。如果要求被诉国提供某一对明辨是非起相当关键作用的机密信息而遭到拒绝时,专家组无法作出与事实相同的结论。环境案件往往具有不对等性,投诉方常处于不利地位,被诉方因不举证而往往有利。

 

3 我国的应对措施

3.1 我国在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已缔结多边环境公约21项,缔结双边环境协定21项,颁布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 部,环境标准364项。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3.1.1    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法规,但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对许多具体的环保问题没有涉及到,并且缺乏配套的技术性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操作性较差。

3.1.2 环境标准偏低

    对于有毒有害污染物所规定的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当然这种规定是和我国当前的国情分不开的。环境标准偏低,最直接的结果是对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而遭到破坏的环境再加以治理、恢复,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有时对环境的破坏甚至是难以逆转的。其次,对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许多疾病的发生均与环境污染有密切关系。另外,由于我国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的现状,给这些国家向我国转移有害产业带来了可乘之机。

3.1.3 有关环保政策缺乏透明度

 有关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当前我国的环保政策多以“文件”形式下发,范围有限,有时仅为内部参考使用。虽然随着政务公开工作的推广,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但与WTO关于贸易政策和有关法规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3.2        应对措施

3.2.1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法律法规要清理,环境政策文件不符合WTO要求的要废止或调整,环境标准、合格评定等内容要统一和规范实施。建立“咨询点”,做好环境方面的解释工作。刊登需公布的文件,便于被管理者查询。

3.2.2 增强自身能力,避免或减少限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采用大多是粗放式的生产方式。因此必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推进国际标准的实施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3.2.3完善环境标准体系,防止污染转移。特别是特殊行业污染物排放必须严格把关,对危险废物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对新近出现的“洋垃圾”现象要严堵进口关。同时,要开展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排放标准。

3.2.4 着手开展参与和制订WTO规则的工作。我国已经加入WTO,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理应在WTO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2.5 适时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加入WTO后,应当遵守WTO法律体系框架所确立的规则和原则,在合理利用贸易措施的同时,适时启动WTO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有效保护本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尽可能地减少发达国家愈演愈烈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

 

4 参考文献

1李居迁. WTO争端解决机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193.

2李小年. WTO法律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144.

3曹健明. 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46.

4任泉. WTO知识全书. 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 2000,74.

5唐民皓. 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 220.

 

作者马小军,男,1973年6月出生,1995年哈尔滨工程大学毕业,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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