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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期待法律之手“激浊扬清”
作者:李霞  文章来源:内蒙古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2 23:47:46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2007年1月10日,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任牙萨宁在向自治区政协通报全区工业经济情况时指出,“工业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70%,其中85户重点耗能企业又占整个工业能耗的70%。目前来讲,由于监测体系不健全,监测手段不健全,监测的统计手段不健全,全社会的能耗并没有完全准确的统计,当前是在用监控之中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能 耗下降来推算全社会能耗下降。”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得知,工业对我们环境的影响能力。大型企业及所有企业的节能减排,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能否享受到蓝天、碧水、绿地,直接关系着每个公民的生活质量。

    从企业来讲: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成本核算成为企业破坏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前因

    2006年10月16日上午,本报参加环保世纪行行动的记者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湖滨街的宏盛纸业有限公司造纸生产车间看到,湿漉漉的机器还在散发着热量,传送带上的水珠还在往下滴,可车间里的机器轰鸣声已经停止。公司总经理指着“温暖”的机器说,“昨天我们接到停电通知,所以今天上午就因为停电无法生产了”。

    在记者的追问下,关于造纸厂的取水地、取水量、污水处理问题,总经理都说得漏洞百出,最后终于承认自己开始所说的污水处理车间纯属子虚乌有。

    据了解,该企业之后被要求立即停产治理。之后,又传出消息,宏盛纸业有限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进行生产线和排污的技术改造。

    这一事件的发生仿佛是偶然的,但在2005年环保世纪行时,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锡林郭勒盟的东乌旗。在那片美丽的草原上,一家规模并不大的造纸厂埋设地下管道偷排污水,甚至环保世纪行的记者进了厂,污水偷排都没有停止,可以说真正的是视环境保护法规如同不见。尽管这家企业如今已经停产,但附近被污染得黑漆漆的草原和无法得知污染程度的地下水,却给这片草原留下永远的伤痛。

    自治区人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对记者说,“造纸厂本来就是污染比较大的企业,环保投入也比较高,像东乌旗这家造纸厂的规模,它上环保设备按成本核算是非常不合算的,而且环保设备运行的成本也很高,他交点罚款偷偷生产比开环保设备生产成本更低一些,这是它偷排污水的最重要原因。”

    2007年记者再到锡林郭勒,听当地有关人士说,正蓝旗又建起一家造纸厂,与东乌旗那家造纸厂不同的是,这家造纸厂环保设备投入达到总投入的三分之一,环保投入起点很高。负责联系这家企业的一位同志讲,“招商的时候我替他们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现在厂子建起来了,我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监督他的设备运转不运转,这可是个大问题。”

    从当地政府官员来讲:环保局长难当,透视出经济发展与环保之间的难言矛盾,也透露出政府官员显绩与潜绩的矛盾,同时透露出的,还有环保法规执行中的效能问题

    2006年,在我区某市某县,就一起制药企业违规排污事件,县里一位干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这家违规制药企业建厂时就没执行“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他说,这是个大项目,企业一投就是几个亿,带来了好几家配套企业,还解决了1000多人的就业问题。据报道,“每次排污灌农田前,地方管理部门都向污染企业收取‘提水费’”。

    看来,在政绩、GDP和地方利益的面前,环保法律法规就显出了它的软弱与无奈,也透视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难言矛盾,更透露出政府官员显绩与潜绩的矛盾。

    有报道指出,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对宁夏、内蒙古等西部省区进行调研时发现,西部地区地方环保立法滞后,且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对环境执法的有效指导,影响执法效能。主要反映在一些先进的环保理念和政策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一些现行法律跟不上时代要求,存在法律空白,现行法律对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保护环境的规定有限等;缺乏上位法,地方立法难以突破;一些法律原则性太强、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够,环保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手段。

    调研中还发现,虽然有的地方将环境保护列入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但目标考核分值太低。环境保护执法困难,有些地方政府干预环境保护工作,在工业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征收排污费用方面干扰环保部门执法。

    针对政令不畅影响环保执法效能的问题,2006年,我区全区各级监察机关通过环保专项治理共立案149件,结案114件,提出监察建议35件,移送司法机关8人。对国家和自治区挂牌督办的三起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5名领导干部受到政纪处分,1名被免职。

    当前,我区经济发展已经走到需要提升层次的阶段,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对并不矛盾的矛盾,环保的领导问责制正在建立完善中。

    从发展的眼光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需要相关部门更新工作思路,更需要多个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我倒是想上环保设备,但现在环保设备成本太高了。如果这些设备的价格能再下降些就好了。”呼和浩特市一家印染厂老板的心声可能道出了许多企业老板的共识。

    “环保本身可作为一项产业发展,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经济发展到现阶段,我觉得环保部门也应该拓宽思路来搞环保了。可以更多地依靠环保科技和科技的市场化、产业化来管环保,这样比单纯的依靠处罚管环保或许会更有作为。”在2005年时,一位从事环境报道几十年的记者就曾提出这样的观点。而这一说法在今年3月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回头看看,在上述的几起案例中,我们的确可以看到环保部门难作为的影子。或许,环保部门真该换个思路看环保。我们看到,几乎在每一起企业违法违规排污事件之后的整改过程中,都会涉及到技术性的问题。

    要拓宽思路的还不只是环保部门。在2006年年底的第五次全区环境保护大会上,从环保部门到经委等多家单位和鄂尔多斯等几家地方发言中,都在更多地谈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技术、经济这两个词的谈及频率很高。

    环保部门提出,要把各级环境科研院所作为环保部门最主要的科技支撑单位加以建设,切实提高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力量;积极开展先进环保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推动环保产业发展。自治区经委发言指出,将会同环保部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目前,我区已确定了65户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在今明两年内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0年,全区计划要抓好60户具有代表性的自治区级清洁生产试点企业,推广60项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培训500名清洁生产审核员,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职工60%以上接受清洁生产的教育。

    2007年年初,从自治区财政厅又传出消息,我区积极推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拟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改变目前企业随意排污、不顾忌环境成本的生产方式。

    从发改委传来的消息是,“十一五”期间,要将环境容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将环境准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发展中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结构调整,积极发展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我区的传统产业。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调节、财税政策支持,推进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并努力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组织循环经济试点,推进重点行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循环经济发展。

    自治区环保局传出的消息是,当前,国家和自治区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大政方针已定,环保事业进入了以改善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环境保护已成为宏观调控重要闸门,成为市场准入前置条件。这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实现“三个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靠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在我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我们看到:去年一年,全面清理整顿新开工项目,停建和整顿了130多个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清理关闭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的小企业近1200户,淘汰小煤矿、小水泥、小电石、小焦炭等落后生产能力3000多万吨,提前1年半完成了小煤矿淘汰关闭任务,全区地方煤矿关闭率达到62%。2007年,要抓紧建立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考核体系和监测体系,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

    政府已经行动起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矛盾的挑战?或许,主动向绿色靠近比被动面临淘汰要好得多。    (本报记者 李霞)

    编后余思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污染减排两项约束性指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今年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

    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关乎国运昌盛,民生发展,事关我们这代人及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的千秋大计。

    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环境问题伴随经济发展的脚步积累至今,人们在获得物质进步和享受的同时,也使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迅速蜕变,环境污染已成威胁人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心腹大患。

    治理环境污染,仅仅通过政府和执法部门动用行政资源自上而下的手段是不够的,广泛而又有效的公众参与也是推动环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每个公民都能为自己及子孙而起维护家园的生存环境时,当消费者为了自己和全社会而起抵制非绿色产品时,地方政府与企业主之间的利害格局就会改变。

    治理环境污染,既有待于政府的以人为本的责任意识,也有待于全民环保意识及自我责任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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