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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按日累加处罚的规定
作者:潘文良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9 12:09:04  文章录入:pwl226  责任编辑:ahaoxie

  阅读了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等,全面了解了修订草案的内容,作为一名基层环保工作者很受鼓舞。一是新形势下,环保工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即将有新的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二是修订草案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注重了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有利于解决水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三是修订草案坚持了科学发展观,注重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写入法律中,对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很有益。

  感慨之余,难免又有些忧虑,因此,特结合自己多年基层环保工作经验提三点建议:

  一是设置“按日累加处罚”规定。这个规定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地方性法规只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1日施行)设置了这一规定。这规定的做法是:如果企业被查出违法排污,缴了10万元罚款后还在继续乱来,环保部门就每天检查,发现一次罚10万元,一个月30天就可罚300万元。据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按日累加计罚”规定为全国首创。“按日累加处罚”将极大地增加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笔者建议,作为国家法律的《水污染防治法》亦应有此类似规定。

  二是“让地方政府承担起治污的第一责任”要有具体的规定。这一点对于环保部门在经济发展中因水污染问题是否敢说“不”、说了“不”又起多大作用,怎么来认定和审核环境责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避免个别地方环保部门摄于压力而“弄虚作假”,不敢对上级进行的“环保考核”说真话实话、提供真实资料的问题。

  三是在河流、水库等水体进行“网箱”养鱼、肥水养鱼等污染水体的行为,在审批、取缔、处罚方面应有具体的规定,应明确农业、水利(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这一问题在一些地方表现也较为突出。
  (作者单位:重庆市潼南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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