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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s公约资金机制
作者:苏畅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1 13:45:3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通过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明确规定,资金机制是全球环境基金(GEF)。GEF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创建于1991年,其主要活动是根据协议向有利于全球环境的活动提供净增量成本部分,资助的项目集中在6个领域,即: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国际水域、土地退化、臭氧层保护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目前,《斯德哥尔摩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土地荒漠化公约》指定GEF作为其资助机制,只有批准了相关公约的国家才有资格申请全球环境基金的资助。

  自1991年创建以来,GEF已通过1000多个项目,向14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了大约40亿美元赠款,并从各种渠道吸引了120亿美元的项目融资。2002年8月,32个捐资国保证,在随后4年内,向GEF提供近30亿美元,用于GEF活动。中国是GEF的创始成员国,财政部是负责协调全球环境基金中国项目的窗口单位。

  GEF的执行机构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银行。这三大执行机构就它们执行的GEF资助活动向理事会负责。GEF的实施机构包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在2003年11月召开的GEF第22次理事会上决定:所有实施机构都可以直接申请实施GEF项目(中型和全额项目)的GEF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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