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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发展沿革
作者:文钊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0 15:12:26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产生的大量温室气体,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急剧上升,引起全球气候变化。为处理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5次会议上通过。同年6月11日于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开放签字,当时有155个国家和欧共体签署了《公约》。1994年3月21日,即得到第50个国家的批准90天后,《公约》开始生效。到目前为止,《公约》有189个缔约方,其秘书处设在德国波恩。《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公约》第一届缔约方会议于1995年在德国召开。在这届会议上,与会代表们通过了“柏林授权”,要求各缔约方进行谈判,以通过量化目标和规定时限进行减排。这在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促生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期间有84个国家签署了《议定书》。
  《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年~2012年间(第一承诺期)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议定书》中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C 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议定书》还规定了3种“灵活机制”来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部分减排目标,这3种机制是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和联合履行主要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间的合作;而清洁发展机制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在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方面的合作关系。
  《议定书》的生效条件是55个《公约》缔约方批准,且其中的附件一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和占全部附件一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以上。由于美国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占附件一国家的36.1%,在美国拒绝批准《议定书》的情况下,要达到生效条件,意味着几乎所有其他附件一国家都必须批准。俄罗斯因占1990年附件一国家17.4%的排放量而持有决定《议定书》生死的一票。在俄罗斯于2004年11月18日向联合国正式递交加入文件后,《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截至目前共有175个缔约方批准、加入、接受或核准《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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