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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取证应树立危机意识
作者:杨宗栋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14:24:33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现场环境违法行为一般由环境监察部门予以检查、立案、取证。由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多变、迅逝性等原因,言词证据笔录一般很难一次做到位。笔者认为,针对环保行业的高风险特点,环境现场执法人员在做言词证据笔录时应当树立4种意识。
  一、要有危机和风险意识。任何行政管理机关都存在两种风险,即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环保不作为就是监管失职,乱作为就是环保部门违法行政,如违反法律程序、条款乱处罚。现在部分环境基层执法人员有这样的错误认识:“不处罚违法企业,老百姓就会举报环保部门不作为,而一个案件的处罚材料怎么做都可以,做得再不好,大不了撤销。”
  其实每起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不周延性、不协调性或不确定性,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和权利保护意识、能力的不断提高和执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多少都具有风险。一线执法人员一定要树立危机意识,降低环境管理风险。
  二、要有换位思考意识。执法人员要有换位思考意识,不能仅从执法者的角度出发看问题,而是要设身处地地被管理者角度出发,尽可能多从几个角度去考虑问题,对言词证据笔录、调查程序、法律适用予以规范。
  三、要有证据时效和关联性意识。行政处罚关键就是要确定违法行为。违法者被当场捉住时,当事人心慌胆怯是做言词证据笔录最佳询问时间,有些材料过后就无法补证。这时要多用间接证据或物证,利用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器材,充分、真实地收集视听资料。
  现场执法人员还要对当事人前后矛盾的地方做进一步确定并前后统一起来,发现问题和破绽。对拒不承认违法行为的,可利用其急于表白自己的心态,采取以听为主,从陈述中发现漏洞,辅以必要的发问。
  四、要有针对性和目的性意识。做现场言词证据笔录一定要有针对性:如违法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违法行为是发生在建设期还是发生在正常生产期?建设期的违法行为是发生在建设、试生产还是生产阶段?建设期违法又是发生在项目未报批还是报批未审批阶段等。
  违法行为和法律适用确定后就要根据证据关联性原则有目的收集证据。首先确定被处罚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其次是收集确定违法行为是不履行排污申报、不缴纳排污费、还是违法建设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证据。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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