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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税收、生态工业
作者:李晨  文章来源:科学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13:03:5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荷兰是世界上环境管理和环境标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也是在国际环境领域最为积极和活跃的国家之一。
 
德国、荷兰和美国等国家使用征收生态税的办法解决了能源效率和节约、就业、环境污染等问题。
 
通过加强对社会全体宣传环境意识及政府给予法律的保障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发展,形成不断扩张的绿色采购网,从而带动社会生产体系的构成单元——企业不断地自觉有效地采用各种环境管理手段进行最优化绿色管理与经营。这样,可以使政府消费者、企业之间所形成的相互交叉、双向沟通的信息网得以相互促进,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迈向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社会。
生态文明这个名词,在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中或许还没有明确的官方表达或主流叙述。但是,有关生态和环境保护这两个与建设生态文明相关的概念,西方发达国家却早就有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这种意义上说,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实现生态文明,借鉴发达国家在生态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将不无裨益。为此,笔者搜集整理有关信息,以为借鉴。
 
立法保护生态环境
 
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荷兰是走得比较靠前的国家。荷兰主要的环境问题包括以富营养化为特点的水污染问题、酸雨问题、机动车污染问题等。荷兰是世界上环境管理和环境标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也是在国际环境领域最为积极和活跃的国家之一。其环境法制建设有3个特点。
 
一是环境立法体系完整。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荷兰陆续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针对各种环境媒体和环境问题的法律,如地表水污染控制法、地下水法、海域污染控制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治理法、危险物质法、化学废料法、杀虫剂法、噪声治理法、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核能法等,构成了荷兰环境法比较完整的体系。
 
二是重视各项法律制度的协调。在环境立法的早期,荷兰在不同的环境法律法规中确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制度,如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民诉讼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各个单项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给政府执法和公民守法带来了不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荷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立法程序和技术的协调,做到各项法律要求的统一。90年代中期,荷兰又颁布了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对各项法律制度在基本法的层次上进行了协调统一。
 
三是制定了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该法于1995年制定,是在荷兰多年环境保护实践基础上总结许多环境法律法规完成的。该法可能是目前除法国《环境法典》外,世界上综合性最强的一部环境法。《环境管理法》出台后,受到国际社会的很大关注,成为很多国家环境立法的重要借鉴。该法规定了荷兰有关机构的环境管理职能、环境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的颁发与更新、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产品的包装和标志、环境保护项目的财政支持、环境行政法庭的设立和运行、污染损害的赔偿、环境污染破坏的法律责任等等。
 
日本在迅速推进工业化过程中,特别是在推进重化工业化的时期,由于奉行“经济增长第一主义”,出现了当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存在的环境污染的严重问题。这个时期,日本政府主要的对策是通过制定、完善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对企业进行排污限制。如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止法》和《噪音规则法》,1970年日本国会又全面修改了《公害基本法》,并制定了《海洋污染防止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14项法律。这就是当时被称为所谓的“公害国会”。由此,解决公害问题成为日本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日本的环境法把公害界定为:伴随生产活动及人类的其他活动而发生的、在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和恶臭,即所谓典型七公害,并由此引起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产生的危害。法律的这一界定,既明确又具体,深刻阐明危害环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行为。它是以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为介质,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根据这一规定,日本在1972 年6月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时,引进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
 
1993年11月,日本颁布了新的《环境基本法》,废除了原有的《公害对策基本法》,从而使一个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的日本,从重点解决国内环境问题转向积极参加国际环境合作,共同应付全球环境问题的新挑战。这在日本的环境法制建设过程中,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近10多年来,特别是在《环境基本法》颁布以后,日本又制定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控制特定物质保护臭氧层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南极地域环境保护法》等有关保护全球环境的法律,并把6月5日定为日本的环境日,以提高日本国民的全球环境意识。
 
生态税改善环境质量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运用财税政策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有价格政策、税收和收费政策、补贴政策等。德国、荷兰和美国等国家使用征收生态税的办法解决了能源效率和节约、就业、环境污染等问题。
 
从1999年起,德国实施了生态税改革。实际上是采用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其主要目标是让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即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并将大部分生态税收入用于补充职工养老金,使企业养老金费率降低,从而起到降低雇主雇员劳动成本、增加就业的目的。此外,还可以减少石油消耗、降低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生态税的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不同用途、不同品种采用不同的税率,平均税额占油价的12%~15%。与此同时,生态税改革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如对使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水力、垃圾、生物能源等再生能源发电则免征生态税。1999~2004年,征收额分别为40亿、80亿、110亿、140亿、180亿欧元。所得收入90%用于补充企业和个人的养老金,10%用于环保措施投入。这5年间,企业和个人养老金费率降低了1.7%,二氧化碳排放减少了2%~3%。战后50年一直上升的交通能耗确实得到了有效缓解,并且单位油耗下降了10%,同时也使公共交通客流量上升,缓解了交通压力。
 
相比之下,美国的生态税更为多样化,包括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的征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4类。
 
美国的生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对研究污染控制新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予以减免所得税。1986年,国会又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1991年起,23个州对购买循环利用设备免征销售税。此外,美国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控制环境污染债券的利息不计入应税所得范围,对净化水、气以及减少污染设施的建设援助款不计入所得税税基。
 
税收手段在美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一份报告显示,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开采税通过抑制处于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减少了约10%~15%的石油总产量。经过多年的努力,美国环境质量明显提高,自然灾害发生率也有所降低。有关资料显示,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20世纪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应该说,美国的生态税收政策成效显著。
 
生态工业是推动经济的车轮
 
生态经济的运行模式可简述如下,即通过加强对社会全体宣传环境意识及政府给予法律的保障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发展,形成不断扩张的绿色采购网(GPN,Green Procurement Net),从而带动社会生产体系的构成单元——企业不断地、自觉有效地采用各种环境管理手段(如ISO14000、LCA 等)进行最优化绿色管理与经营,这样,可以使政府、消费者、企业之间所形成的相互交叉、双向沟通的信息网得以相互促进,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迈向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社会。
 
日本的生态经济发展有以下特点。首先,虽然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是自愿的,但政府机关及其下属机构进行ISO14001认证是必要的,这是因为通过供应链管理,可要求相关组织进行ISO14001认证,这样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动ISO14001体系的发展。
 
其次,由政府立法支持绿色采购计划。通过强制性的政府绿色采购,一方面能通过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传统的工业生产运作方式,另一方面在绿色采购、绿色消费方面为社会公众树立典范。
 
再次,为了促进Ⅰ类环境产品,对环境产品生产厂家给予优惠待遇,绿色采购方面以立法和执行系统作为后盾;企业方面通过减少环境产品的成本,配合对消费者进行Ⅰ类环境标志的教育等,以期减少获得环境产品的障碍。
 
最后,通过在全民中牢固树立环境意识和资源有限的观念,使人们自觉地实行绿色消费,从而影响绿色市场,带动绿色供应链,进而促使企业所采用的各种环境管理手段与方法成为生态环境材料及绿色产品研究和开发的主体,进而促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税收、政策、出口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
 
生态工业园区是工业生态学的实践。工业生态是指依照自然界生态过程的物质循环方式来规划工业生产系统的一种工业模式,在工业生态系统中各生产环节不是孤立的,而是通过物料流、能量流和信息流互相关联,一个生产环节的废物或副产品可以作为另一个生产环节的原料。这样彼此相互联系的工业企业就可以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类似于自然生态中食物链的工业生态系统。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规划建设生态工业园区,90年代美国的生态工业园区得到蓬勃发展,涉及到生物能源开发、废物处理、清洁工业等多种行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但总体来看,美国的生态工业园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20余个生态工业园区中,有4个是示范区,尽管有进驻者,但发展不完善,有的生态工业园区还处于规划阶段,没有进驻者。
 
而在日本,生态工业园区也逐渐发展起来。最早的生态工业园区是藤泽生态工业园区,它由EBARA公司发展而来,作为零排放的发起者之一,该公司将其35万平方米的藤泽工业园区变成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生态工业园区;还有Kokubo生态工业园区,占地60万平方米,由23个企业组成。到2004年10月,日本批准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有23个,但较为定型、成熟的生态工业园区只有藤泽生态工业园区和Kokubo生态工业园区。
 
(本报记者李晨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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