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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更加重视经济手段 |
作者:郭薇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5 12:11:03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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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2月1日召开的2007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会议的重要内容是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经验,进一步推进中国环境立法。会上,记者就我国应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的经验,进一步发挥环境立法的作用等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 毛如柏介绍说,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进程,目前已制定相关法律26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达上百件。我国批准和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条约48项。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达1500多件。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从无到有,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由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管理等法律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 毛如柏同时指出,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与政府有效开展管理的需要相比,与推动企业积极治污的动力相比,与公众参与保护的要求和期望相比,都还不相适应。法律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法律体系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为增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适用性,以充分发挥法律效力,将来在环境立法中,应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要做到权责统一。权大而责小或者有权而无责容易导致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竞相争权揽利,遇到难题时又相互推诿。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即赋予行政部门什么样的权力,理应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做到职权法定,责任法定,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受罚的机制。 二是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应更加重视经济手段。比如最近刚提交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强调政府应更多地采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等方式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这是环境资源立法的一个新突破,应继续坚持下去。 三是政府引导与公众参与的关系。在环境立法中,应把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引导公众参与加以具体化和制度化。将来在有关环境立法中,应进一步明确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诉讼举证倒置制度,以及相关的诉讼代理和诉讼费减免等规定,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他强调,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战略目标,明确提出了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这是对中国的环境立法提出了新目标、新方向。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希望通过对这两部法的修改审议,使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能有一个新突破,以适应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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