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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产权制度不能再延后 |
作者:常修泽 文章来源:2007年第47期《瞭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 17:41:1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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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环境产权制度迄今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存在根深蒂固的“产权实物观”,很多人认为生态环境这种“无形之物”可以被廉价或无偿使用,由此造成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相背离的大量现实问题。 比如在生态环境方面,西部地区做了大量工作,如建设公益林、保护自然生态区等,却未能获得与这种“贡献”相对称的收益;与之相反,一些地区和部门享受了这种生态环境的外溢收益,却并未对此支付相应费用,由此造成利益分配不公及可持续保护乏力等诸多问题。 再比如房地产开发,由于生态环境对毗邻房价影响很大,一些城市的开发商因“亲水”概念,获得了超高的开发利润,而为此付出大量财力物力的部门和纳税人,却未能获得相应收益。 这种利益分配不合理的经济格局,与没有建立现代环境产权制度直接相关。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巴泽尔指出:产权界定越明确,财富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产权的价值就越大。中国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降低10%的约束性指标,必须考虑建立“环境产权制度”,通过清晰的产权界定、交易和保护,营造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环境保护制度。 按照“环境有价”的理念,建议尽快建立现代环境产权制度,以平衡环境外部经济的贡献者、受益者以及相关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其现实启动点有四: 一是做好环境产权的贡献界定和损害界定工作。凡是为创造良好的环境作出贡献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获得环境产权的收益,把其权益明确界定下来;凡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也应把其责任明确界定下来。这里面强调界定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不能因其是经济增长的拉动力量而予以放松。 二是促进环境产权的公平交易。凡是享受了环境外部经济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向环境产权所有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就涉及价格问题,确定公平合理的价格,是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是落实环境成本的科学还原。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强制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和生态补偿,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其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形成“完全成本价格”。 四是实施环境产权严格保护。凡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特别是那些高污染、高耗能产业,除促其整改外,应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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