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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伦理学与未来黄河管理
作者:徐嵩龄  文章来源:黄河网·黄河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8 16:13:1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1 引言

黄河伦理学:对黄河及其流域的人与资源关系以及由此生发的人与人关系的伦理研究。本文讨论黄河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背景;讨论黄河伦理中的利害相关体,由此产生的五元伦理结构,以及伦理关系准则;讨论伦理学在未来黄河及流域管理决策中的指南作用。

2 黄河伦理学背景

黄河是一条资源河

黄河是一条生态河

黄河是一条历史文化河

黄河是一条资源河。它为流域人类提供着生活用水和经济生产用水;提供着发电之利,舟楫之利,养殖之利;提供着疏导洪水和消弭水患之利;此外,还不得不提供对人类污染物的承载与输运功能。

黄河是一条生态河。它支持着河流的水生生物群落与流域中的陆生生物群落;支配着流域的宏观与微观生态景观(森林、草原、湿地、水蚀地貌、土壤迁运与淤积、等等);影响着流域的局域气候变化。

黄河是一条历史文化河。它表现为散布于河流、河床、河岸、以及流域中的各种古迹、遗址、文化景观、以及无形(intangible)文化遗产。它们是人类治理黄河工程的历史见证,是人类与黄河相互作用的历史见证;是流域文明演进的历史见证。

在世界河流中,黄河的自然地理特点(如水蚀引起的泥沙含量),资源经济和社会特点(如单位水资源的人口承载量),历史文化特点(延绵五千年不间断的文明演进史),是独特的,其它河流难以比拟的;由此生发的功能、价值、以及伦理学研究意义,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它们构成了黄河伦理研究的背景,缺一不可。

3 黄河伦理学构成

3.1 黄河伦理的利害相关体

黄河伦理的利害相关体(第一层面)。如果遵循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对“利害相关体”(Stakeholder)概念的处理,黄河伦理研究从总体看应有三个利害相关体。它们是“人类社会”,“流域生态”,“流域文化遗产”。它们构成了黄河伦理中利害相关体的第一层面。

黄河伦理的利害相关体(第二层面)。在黄河流域的人类社会中,各人群与黄河的利害关系并不一致、相同。因此,有必要对人类社会中的利害相关体,做进一步划分。大体可分为三类:“相对上游社区”与“相对下游社区”的区位之别(这里的“上游”与“下游”概念不是自然地理学的,而是水利用意义上的);“高耗水产业”与“低耗水产业”的行业之别;“较富裕人群”与“较贫困人群”的阶层之别。它们构成了黄河伦理中利害相关体的第二层面。

黄河伦理研究的对象和使命。人类行为是影响黄河伦理中利害相关体关系的驱动因素和首要因素。人类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两类。“直接”是指对黄河的影响,其方式主要表现为“水资源利用”,“河流开发”,“污染排放”。“间接”是指对黄河流域的影响,其方式主要表现为在流域进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现代黄河的三大利害相关体的关系,基本由“人类社会”的行为所决定;当然,“人类社会”最终也会受到其它两个利害相关体——“流域生态”和“流域文化遗产”——的反作用。人类社会中的三类利害相关体的关系基本也由上述行为所决定,并进而受到彼此的反作用。因此,黄河伦理研究的对象是人类行为,其使命是为黄河及流域管理建立伦理评价标准和伦理指导规范。

3.2 黄河伦理的五元结构

黄河伦理的五元结构。根据上述利害相关体的相互作用,黄河及流域管理的伦理评价标准和伦理指导规范应涉及五大要素,即:经济要素;社会要素;环境要素;生态要素;遗产要素。它们构成了黄河伦理的五元结构。下面说明这五大要素是如何从利害相关体之间的关系提炼出来的。

生态要素和遗产要素。它们产生自利害相关体的第一层面,即“人类社会”---“流域生态”---“流域文化遗产”层面。基于正义原则,这三大利害相关体应做到人类利益、生态利益、文化遗产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样,生态利益可表为“生态要素”,文化遗产利益可表为“遗产要素”。尽管人类社会利益可笼统表为“人类要素”,但这在实践中不具可操作性,因而必须进一步细化。

经济要素、社会要素、环境要素。这三个要素产生自利害相关体的第二层面的伦理需求,是对前述“人类要素”的细化。它们概括了黄河流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人群对不同种类利益的需求。其中,“经济要素”是指人们从黄河水资源利用中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社会要素”是指人们可以享用的缘自黄河的社会性福利(生活用水,防灾安全,教育娱乐等);“环境要素”特指污染问题,它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与健康利益。同时,将这三个要素与来自第一层面的“生态要素”、“遗产要素”相对,则可从三个不同角度说明人类利益追求对流域生态利益与文化遗产利益的影响。

经济要素的伦理性质。经济要素是伦理学研究的传统主题,属于经济伦理学范畴,是较为成熟的。在市场制度下,经济伦理实质就是市场伦理,即“市场正义”(Market Justice)。就黄河及流域而言,经济要素的伦理性质,就是应使水资源及相关资源的经济利用符合市场伦理要求,如机制和规则透明,机会平等,竞争公开,交易诚信,等等。

社会要素的伦理性质。社会要素也是伦理学研究的传统主题,属于社会伦理学范畴,是较为成熟的。就黄河及流域而言,社会要素的伦理性质,即“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就是应确保缘自水资源及其它资源的公益性享用和公共服务普及与公平(人人享用,平等享用),确保公益性享用和公共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的不断发展与提高。

环境要素的伦理性质。与污染有关的环境要素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引入伦理学研究的,并逐步由污染引发的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研究,扩展为人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伦理关系的研究。它是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是现代伦理研究的热点。就黄河及流域而言,环境要素表现为水污染产生及扩散输运过程对所影响地区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的破坏。其伦理性质涉及生命权利(人类与自然生物)问题,风险预警问题,代价与责任问题,等等。

生态要素的伦理性质。生态要素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引入伦理学研究。生态,即生物及其环境,被视为一个生命体。它与人类的关系是广义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的研究主题。自八十年代以来,生态要素进一步从资源角度定义,从而发展为可持续发展伦理学的主要理论支点。就黄河及流域而言,生态要素包括:水资源的量和质;河流生态与景观;流域生态与景观。其伦理性质涉及自然生态的存在权利问题;生态保护与利用的协调问题(Compliance use);“水平”意义上的代内平等与“垂直”意义上的代际平等问题。

遗产要素的伦理性质。遗产要素进入伦理研究视野的历史,既可说久远,又可说新近。前者是指文化遗产的非法流失,从而引起文物回归的诉求;后者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日益繁荣的遗产旅游引起的遗产原真性的破坏。遗产伦理学在中国的历史并不很长。中国伦理界对遗产流失及回归的伦理问题可能已有涉猎,但对遗产旅游的伦理研究尚未开始。就黄河及流域而言,遗产要素的伦理研究主要应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是,黄河及流域的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遗产破坏;其二是,黄河及流域的旅游活动造成的遗产破坏。遗产要素的伦理性质与生态要素相同,即包括:遗产的存在权利,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协调;代内平等与代际平等。

3.3 黄河伦理规则:五大要素的关系定位

七项准则。当五大要素共存于同一伦理系统时,由于它们各自价值的出发点不同,必然会相互影响,因而有必要为它们的共处关系确立必要的准则。这七项准则及其操作性顺序可排列如下:保护前提原则;安全第一原则;风险预警原则;权益分享原则;资源非营利经营原则;成本分担原则;代价补赔原则。

保护前提原则。这是针对人与资源(水资源、生态资源和文化遗产资源)的关系、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关系而言的。这些资源的保护是黄河流域一切经济和社会发展行动的前提。

安全第一原则。这是针对人类自身利益而言的。在人类的众多利益追求中,安全第一。也就是说,人类对福利的追求,应以自身安全为前提。

风险预警原则。这是针对人类行为的操作优先性而言的。对于人类的一切行为,首先应进行风险评价,并进行风险预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上述“保护前提原则”和“安全第一原则”的实现。

权益分享原则。这是在落实了“保护前提”、“安全第一”、“风险预警”准则后,针对资源享用而言的。就黄河及流域的资源(水资源、生态资源和文化遗产资源)而言,由于它们普遍具有相当的公共性质,因而这些资源的流域分享,甚至更大范围的共同享用(如生态景观、文化遗产的旅游享用),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应当注意,这些资源在现代经济社会背景下的产权性质的变化。它们现在均不是“纯公共物品”(Pure Public Goods)。它们或是由于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削弱,而成为“不纯公共物品”(Impure Public Goods)、“准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或是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制度原因,而具有“混合产权”(Mixed Property)性质。这样,在处理资源权益分享问题时,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这种分享并不意味着权益的平均分配;第二,当出现享用权变动时,应由受益方对受损方进行相称的利益补偿。就是说,资源权益的分享,实际上应向着资源所在地区倾斜,向着对资源管理有贡献的地区倾斜。

资源非营利经营原则。这是针对资源服务而言的。由于资源的公共性质,世界上对此类资源服务的经营,多采用非营利制度。由于具体情况不同,非营利制度是多种多样的。就黄河及流域而言,资源服务的非营利经营,既应确保非营利制度的基本特征,即经营收益不能归经营者所有;同时又可根据当地和现时的社会经济特点,采用相应的制度设计,使资源服务的经营收入,①不过于伤害消费者的公益性享用,②能用于公共服务和公益性事业的再投入与发展,③能让当地社区和当地政府受益。

成本分担原则。这是针对资源利用和资源管理的投入需求而言的。这种投入应由资源享用者共同分担。当然,分担方式是多样的。就黄河及流域而言,它可以是受益地政府从公共开支中拨款,可以是受益地政府对资源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技术支持,甚至可以是受益地对资源地的商业性投资。另外,成本分担也可体现为资源地从当地资源服务经营中获得的收入。

代价补赔原则。这是针对资源利用中发生的事故而言的。它们是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遗产破坏事故。现在看来,传统的处置方式,如中国的“谁污染,谁治理”,国外的“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在伦理学上均不完善。对于在经济、社会、自然、文化诸方面极具功能和价值独特性的黄河及流域,事故代价的补赔,应由以下三项内容确定:①事故治理应包括事故源与事故受害者;②事故治理应以恢复原状为标准;③补赔应包含惩罚性成分,其总量值由事故起因,事故的性质,事故的直接与间接损失,事故的恢复质量等确定。

黄河伦理准则的两大价值基点:“安全”与“公正”。从价值观看,上述准则实际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由“保护前提”、“安全第一”、“风险预警”三原则构成,其价值基点是“安全”。第二部分由“权益分享”、“资源非营利经营”、“成本分担”、“代价补赔”四原则构成,其价值基点是“公正”。与传统上讨论人类的伦理关系时仅着眼于“公正”相比,这里增加了“安全”。这是一切涉及人与自然关系时的价值观特点,如生物多样性伦理,全球气候变化伦理,以及本文所讨论的河流伦理。当然,“安全”这一价值基点也可纳入对“正义”概念的广义阐释之中。

4 伦理观对未来黄河管理决策的指南作用

4.1 伦理观对黄河管理模式的塑造

伦理学在黄河管理决策中的角色。本文讨论的伦理观对黄河管理的指南作用,主要针对黄河水利委员会,以及黄委会与地方政府交叉的工作领域。伦理对管理决策的干预主要是价值观和道德层面,对决策的“好”与“坏”、“对”与“错”、“重要性”、“优先性”等进行评价,比较,判断。这些评价和判断是定性的,相对的,倾向型的。在现代社会,一项决策固然不能由伦理判断说了算,但伦理判断有时可以具有否决权,否定一项决策的可行性。

指导黄河管理的伦理框架。无疑,上节阐述的黄河伦理观,可以形成黄河管理决策的伦理构架,即:两个层次的利害相关体;五大伦理要素;七项伦理准则。然而,伦理观在应用于发展事务时,需要适当扩大其价值观支撑基础。如同伦理观在用于指导人类经济行为时,总是将“公正”与“效率”并论一样,当用于指导黄河管理时,应将价值观由原先的这两大基点,扩展为三大基点,即“安全”、“公正”、“效益”(Effectiveness)。这样做有利于避免指导的片面性,有利于增强指导的可行性。

黄河管理的传统模式及伦理评价。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黄河管理的传统模式可以概括为:黄河管理主要着眼于人类安全与经济;在管理措施中主要着眼于水利工程;在水利工程中主要着眼于坝、库建设。这一模式固然有着其历史合理性。但根据黄河及流域的现时水资源、生态、经济、社会状况,根据对黄河的现代需求,根据上述伦理框架,这一传统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忽视了黄河生态,黄河文化;第二,由于偏重工程,轻视制度,偏重坝库,轻视其它工程措施(如配水、环保等),因而未能更为有效地提高水资源质量和利用效率,扩展水资源的服务功能,改善水经济收益分配的公正性。

黄河管理模式的转变。当时代进入二十一世纪,传统的黄河管理模式有条件也有必要转变。根据前面提出的指导黄河决策的伦理理论框架,应当重新认识黄河价值,重新认识黄河在流域层次和国家层次上的功能,重新认识流域社会与黄河的关系,重新认识黄河流域人类的利益追求,重新认识人类社会的各利害相关体的关系,重新认识黄河管理中各类措施的功能定位及相互关系,从而建立新的管理模式。

黄河管理的未来模式。其内容包括:全面恢复黄河作为“资源河”、“生态河”、“历史文化河”的价值和功能;实现和扩展黄河对流域社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贡献;确保流域社会各利害相关体的公正、均衡、趋同和可持续的发展。下面将从两个方面具体讨论这一未来的管理模式。它们是:“黄河河流工程”与“管理制度建设”。前者体现伦理观在物质层面的作用;后者体现伦理观在经济和社会层面的作用。

4.2 伦理观与未来黄河河流工程

黄河河流工程的三大组成部分。根据对黄河管理的未来模式的阐述,未来黄河的河流工程,应由三部分组成,即:黄河河流工程 = 河流水利工程 + 河流生态工程 + 河流文化与自然遗产工程。下面将分别说明这三部分的内容和意义,尤其突出其中的新认识以及与河流伦理有关的部分。

4.2.1 河流水利工程

河流水利工程的构成。这是指河流水资源工程的新建、改造与功能更新。具体地说,它包括:“配水工程”;“旧坝库系统改造与功能更新”;“河流疏浚工程”;“河口排沙工程”。在进行新时代的水利工程建设时,应鼓励、继承和发展“都江堰”智慧,其特征是经济与生态的最完美的结合。

配水工程。就当代及未来而言,流域的配水工程比河流坝库工程更为重要,水利用效率比水资源量更为重要。这一配水工程建设,除要遵循技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外,还应考虑历史文化遗产要素。应将历史上的配水工程,如人工渠、人工运河等,纳入新的配水工程的建设规划之中。尤其是具有遗产价值的历史配水工程,一定要遵照“原真性”(Authenticity)原则加以保护。在条件许可时,可将其中的一些遗产进行“修复”(Restoration),使之成为“活遗产”(Living Heritage),成为新的配水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黄河“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的重要组成部分。

旧坝库系统的改造与功能更新。坝库体系既是一项历史成就,但处置不当,会成为一个发展障碍。旧坝库的传统功能是防洪、发电。这些功能有时会有其它替代方案。坝库的弊病,一是使河流的生物学生命伤残乃至中断,二是在泥沙淤积后成为废库。就黄河而言,以后大概无必要建设以防洪和发电为使命的新的坝库,而应高度重视已有坝库的改造与功能更新,即“旧坝库,新功能”问题。所谓“旧坝库”,是指传统功能已经失效或已退居次要地位的坝库。应致力于发现和开发这些旧坝库的新功能。有三个可能的功能开发方向:① 恢复对河流生物学生命的支持功能;② 成为河道清淤的驱动力量;③ 改建为具有其它经济或社会功能的设施。

河流疏浚工程。小浪底水库调水调沙试验的成功对黄河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意味着在技术上可以对水库进行清淤,对河床进行清淤。这种清淤使恢复黄河的物理生命成为可能。并且,对河床的历史性清淤,终将导致对河床及河岸的古迹、遗址、历史河道的重现,从而使恢复黄河的文化生命成为可能。同样重要的是,“清淤”将成为坝库系统的一种新功能,其价值在未来可能会超过防洪和发电。当然,应注意疏浚工程的新思路、新方案、新技术(如微爆破技术)的开发。这里,极需发扬光大中国历史上的“都江堰”式智慧,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强化环境、生态、文化意识。

河口排沙工程。在黄河能够成功疏浚的情况下,黄河的泥沙入海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增加。因此,应考虑它对我国海岸生态与经济的影响。如果沿袭现今的排海路径,将会淤塞渤海,其生态与经济影响是负面的。如果将排海路径改而指向黄海,不仅其生态与经济影响是正面的,而且这一淤积将扩大中国的陆界,有利于黄海海底资源的开发。因此,应将黄河河口排沙工程提到议事日程上,进行预研究。

4.2.2 河流生态工程

河流生态工程的构成。其目的是为了河流生态建设与恢复,重建黄河的生物学生命,物理学生命,化学生命。黄河的河流生态工程包括三部分,即:“流域污染治理工程”;“河流生态恢复工程”;“流域水土保持与生态恢复工程”。

流域污染治理工程。这是恢复黄河化学生命进而生物学生命的必要措施。与中国河流污染治理的总体情况一样,黄河污染治理的障碍,首先主要不在技术方面,而在制度方面。中国至今仍未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污染治理制度。另外,从工程角度而言,污染治理工程应与下面的“河流生态恢复工程”在功能和景观上相协调,相配合,以提高综合效能。

河流生态恢复工程。这是恢复黄河物理学生命、化学生命、生物学生命的综合措施。河流生态恢复工程大体不存在技术障碍。它的实施同样存在制度问题。同时,这一工程应有较高的效率与效益追求。这样,它在实施时应与“流域水土保持与生态恢复工程”、“河流文化与自然遗产工程”在功能和景观上相协调,相配合,以提高综合效能。

流域水土保持与生态恢复工程。这是恢复黄河生命的重要支持措施。应当说,这一工程基本不存在技术障碍。朱显谟院士的28字诀提供了生物技术基础,梯田与淤地坝等提供了土地工程方法,小流域规划提供了宏观的景观处理。但它的实施也存在制度障碍。此外,这一工程在实施时应与“河流文化与自然遗产工程”在功能和景观上相协调,相配合,以提高综合效能。

4.2.3 河流文化与自然遗产工程

河流文化与自然遗产工程的构成。这是未来黄河管理中新的极具意义的重要方向,是重建黄河文化生命的重要举措。黄河遗产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中国和世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而日益突现。黄河的“河流文化与自然遗产工程”由三部分构成,即:“黄河及流域文化遗产的发现与保护”;“新遗产”;“黄河作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申报”。因此,这一工程在纳入黄委会工作中的同时,应纳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中。

黄河及流域文化遗产的发现与保护。此遗产有以下三类:属于河流工程的历史古迹与遗址;属于对黄河开发和利用的历史古迹、遗址、文化景观;反映黄河流域文明演进的历史古迹、古建、遗址、文化景观。此外,应重视因清淤工程而发现的河床和河岸遗产以及新形成的景观。所有这些均应按照中国和国际遗产保护规则要求,实施严格而又完善的原真性保护。

新遗产。这是针对现代黄河河流工程和流域生态工程而言的。这些依附着伟大历史河流的工程,一定要在功能追求、方案设计,技术选择等方面认真关注。因为它们有可能与其历史前辈一样,成为未来的文化遗产。

黄河成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可能性。黄河不仅拥有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文化遗产,同时还拥有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的自然遗产(如河源,上游流域)。黄河的自然价值与文化历史地位,不弱于可能还高于世界上最著名的历史河流,如埃及的尼罗河,伊拉克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印度的恒河。只要经过黄委会的明智努力,黄河完全有可能作为第一条文明起源河流进入世界遗产名录。

4.3 伦理观与黄河管理制度建设

黄河及流域管理中制度建设的两个层面。制度建设历来是黄河及流域鼓励中的弱项,是决定黄河及其未来命运的关键问题。这一制度建设包括两个层面。其一是流域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它既应与中国整体的制度改革与制度建设一致,又应考虑黄河资源环境特点。其二是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这里不讨论制度的第一层面,而讨论制度的第二层面,因为它是黄委会的责任。

黄委会的制度决策。由黄委会主持或黄委会和地方政府协商决策的水制度问题,大体有三类:水分配制度;用水制度;水经济制度。伦理观对这些制度建设的指导,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即:关注上游,关注贫困,关注快速发展地区。“上游”既关系着资源输出,又关系着可能的污染输出;“贫困”涉及公益性与公正;“快速发展地区”既反映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又意味着地区差异。这些都应在水制度建设中恰当把握。

水分配制度。这是地区间的水制度问题。水资源的地区分配,除应确保地区共同使用,确保安全意义上的公平外,还应考虑三个原则。一是权属原则,水资源生成、保护、管理地应享有较大权益,因此,“上游”应高于“下游”。二是效率原则,即单位水资源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就此而言,水分配应偏向高效率地区;三是补偿原则,这是因为水分配的偏向可能破坏了权属原则,故而有必要让受益者对受损者(或贡献者)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如货币,物质,知识产权,商业经营权,投资等,补偿量值由水资源价值及保护管理成本而定。

用水制度。这是地区内的中的水制度问题。在水已成为“不纯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必然会引入“水价”。它基本受两类矛盾的影响:经济用水与社会用水之间的矛盾;较为富裕阶层用水与较为贫困阶层用水之间的矛盾。这样,水价的确定,也就是说上述两类矛盾的解决,取决于如何平衡水效益与水公益性。这里的价值观关键与技术关键在于如何将税收支付、级差水价、节水补偿等结合起来。

污染罚赔制度。这是存在于地区内及地区间的水污染制度问题。其核心是罚赔制度。这一制度的伦理公正性应体现于以下三个目的:赔偿;恢复;惩罚。赔偿是指污染责任者向受害者损失的赔付;恢复是指污染者为使被破坏环境恢复原状而做出的支付;惩罚是指为使污染者不再重犯并以儆效尤而由污染者做出的支付。这样,罚赔的量值应是上述三项的总和。

河流经济与河流产业。未来的黄河,即经过前述河流工程整治的黄河,其经济功能将会超越现时单一的水资源供应。它将会恢复历史黄河的众多功能,还会增添新的功能(如河流旅游)。这样,依托黄河,将会产生一系列河流产业,并形成可观的河流经济。这将是黄河管理的新领域。它是未来的黄委会可能面对的,也是黄委会及流域各地方政府所期待的。它将产生新的制度建设问题。

(作者介绍:徐嵩龄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环境技术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主要从事环境经济学研究。研究领域: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国务院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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