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农村环保有法才能有方
作者:查玮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9 11:38:1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不久前在全省施行。据了解,“条例”主要规范了甘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建设项目农业环评、农业环境污染整治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和权限等。
  结合实际制订、实施适合本地区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甘肃省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很有代表性。现行的环境立法很多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实际执行中侧重运用于城市建设、工业生产和市民生活环境的保护,与现行农业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不相适应。而甘肃省“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加大对农业资源环境的保护力度,使农业生态与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走上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农的轨道。这一“条例”的出台,无疑对依法监管、保护农村环境,防止污染恶化和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事实上,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基础法制保障,很多地区正在或打算拟订新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以促进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例如,1993年湖北省曾经颁布过《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变化,老“条例”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而修订后的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环境保护在全省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明确提出了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制度等操作性强的条款。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还很粗放,存在资源消耗大、浪费严重、污染加剧等问题。其中,农村环境污染形势正变得越来越严重:在一些地区,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各类疾病明显上升,已严重威胁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一些地区农田污水灌溉、过量施用农药、化肥,导致农作物品质下降、减产甚至绝收,影响农民增收;一些地区农村环保信访量不断增加,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上升之势,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这些环境问题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将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今年要重点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作为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当前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非常不健全,如对于农村养殖业污染、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和农业污水污染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各地应将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制订、修订纳入立法规划。
  不可忽视的是,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农村环境的现状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2008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我们要从包括农业、农村等在内的多个方面加大攻坚力度,力求取得更大成效。要促进节能减排目标早日实现,国家和有关部门应加强节能减排的立法和监督力度,推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要通过立法,建立农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法律框架和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业环保机构,保证农业节能减排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
  在相关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后,各地还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如出台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级管理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和农业废弃物回收制度等相关规章。继续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如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信息统计、质量评价等标准和方法体系;完善农村环境经济政策体系,鼓励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农村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等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区优先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等。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目前底子薄、手段少,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的支撑。法,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要丰富和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必须先有法,有法,才能有方。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