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上海地区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的思考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 10:24:46 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
|
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三面濒江临海,一面靠陆地,湿地生态系统是上海的一大特色,也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有生命的城市基础设施。据调查,上海辖区内湿地的总面积为3197.14km2,其中近海及海岸湿地面积为3054.01km2,河流湿地面积71.91km2,湖泊湿地面积68.03km2,库塘湿地面积2.99km2。主要包括长江口、杭州湾的潮间带滩涂和微咸水沼泽地,内陆淀山湖湖泊湿地,以及属于太湖流域水系的黄浦江、苏州河等内陆河流湿地。
上海湿地还养育着城市近70的野生动植物种,为近400种的鸟类、250多种的鱼类、200多种的底栖动物和近150种的水生植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尤其是长江口、杭州湾湿地每年要接纳超过200多种近百万只次的迁徙鸟类在此停歇、觅食和越冬;许多重要的鱼类和水产经济动物(如中华鲟、鳗鱼、鲥鱼、中华绒鳌蟹)的重要生活史阶段都需要依赖长江口水域才能完成。同时上海湿地具有较高的生产力,为城市提供近90%的基础生态服务,为发展水产、畜牧和休闲旅游等产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上海湿地还为上海社会经济发展储备了大量土地资源,在净化污水、调节水资源和小气候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截止2002年底,上海已在长江口、杭州湾湿地建立了3个自然保护区,受保护和管理的湿地面积已达七百多平方公里,约占上海国土面积的9%,其中崇明东滩已被列为国际重要湿地,大小金山三岛湿地、长兴岛和横沙岛湿地已被列为国家重要湿地,极大地优化了城市空间布局,初步奠定了上海建设生态城市的空间基础。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上海地区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基本框架 (一)自然保护区(国际或国家重要湿地) (二)城市鸟类禁猎区(一般迁徙物种栖息地) 在现有崇明东滩东旺沙B滩国家级湿地生态示范区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已破坏或退化湿地的恢复和重建工作。拟从河口、内陆湖泊和河流湿地三个层次规划建设南汇东滩、淀山湖、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区三个国家或地方水平的湿地重建和恢复示范区,总面积约为200平方公里。通过湿地重建和恢复示范区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增加城市湿地自然景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全市中小河道的整治和景观建设积累基础工程经验,全面推进自然水系的综合治理。 为了满足农业、交通枢纽、工业基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的需要,切实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的增量需求,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至2020年完成滩涂促淤120万亩,圈围60万亩的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确定崇明北沿、海港新城外侧南汇边滩、东风西沙、青草沙、浦东新区边滩、杭州湾北沿等湿地为湿地综合开发利用区,通过直接圈围、促而不围、不促不围、多促少围等多种方式实现本市湿地资源的持续利用。上述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建议明确为第一、三产业。 (五)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配套区 三、主要措施和建议 (二)充分重视湿地作为城市景观战略资源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作为城市景观战略资源的重要性,并将湿地作为城市发展规划的控制要素和有利因素,将全市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布局纳入到城市空间布局范畴中,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三)妥善解决湿地圈围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了保持土地资源总量动态平衡,有关部门已规划2010年要促淤110万亩,圈围60万亩。因此,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滩涂利用总体规划中,一定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的要求,编制好中长期和近期实施计划,要按照规划稳妥有序地进行,妥善处理湿地圈围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四)依托产业结构调整规范已围垦湿地的综合开发利用。积极依托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合理使用已围垦湿地,重点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及依赖湿地资源景观的生态旅游业。 (五)加强本市湿地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监督。未来几年,上海应着手考虑湿地开发项目的环境评估制度,不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切实有效保护上海为数不多的自然湿地,尤其是长江口、杭州湾湿地资源。 (六)严格控制沿江沿海湿地的水体污染。一是要对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采取总量控制排放制度;二是要充分依托人工湿地的自我净化效应科学养殖,定期监测养殖水质及底泥,定期清除底泥,暴晒底泥以减少养殖业自身污染及消除富营养化条件;三是开展长江及沿岸水体沉积物中N、P等营养元素的详细调查,找出富营养化的限制因子,以控制滨岸富营养化及赤潮的进一步发展。 (七)抓紧制定地方湿地保护管理法规,建立规范科学的湿地保护管理秩序。在建立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上海应率先开展制定湿地保护管理地方法规的前期调研工作,争取早日出台,以明确本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明确管理程序、行为准则,将湿地保护、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国土及环境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等与湿地保护立法协调一致,使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转载自湿地通讯2003年第5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