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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藏区传统保护到国际新兴理念 |
作者:罗布加他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7 15:58:50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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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 罗布加他 丹巴县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四川省西部,行政隶属于甘孜藏族自治州。地处长江上游大渡河流域,属中国西南山地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全县幅员面积564900公顷,其中森林面积286079公顷,分布在境内以大渡河为主的五大支流(支沟)两侧高海拔地区,同时分布有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0余种。全县辖15乡(镇)181个行政村,总人口57000人,其中农业人口46135人,藏族占总人口的80%以上。境内属典型的高山峡谷地貌。全县以农为主,同时又是全省重点林区县份之一。 背景及现状 自1956年,中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在广东建立以来,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目前,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一个主要方式是建立保护区,保护区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政府,由政府部门主导管理。资料显示:我国自然保护区经过50年的发展,目前数量已达到2349个,其中林业部门建设和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共1706个,占全国总数的72.6%。从权属看,绝大多数特别是涉及国有林的自然保护区都由林业局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主管。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现行的资源保护已经显现出一些不足:
针对这种现状,为进一步探索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新途径,我们于2006年引进了由保护国际(Conseevation International ,简称CI)提出的目前国际上最新的“协议保护”(Conservation Steward Program- CSP)概念。即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中分离出一个保护权,然后将保护权移交给承诺保护的一方,这就类似于现代企业经营中的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把经营权交给愿意经营且有经营能力的一方。“协议保护”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把资源的所有者和保护者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同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广泛参与,从而达到有效保护的目标。 图1 东马村森林资源传统管理利用图 上世纪80年代初,正值大规模的木材采伐时期,丹巴县曾经由于林业部门人员力量不足,将部分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国有林区委托给附近的各个社区代管。由县林业局制定管理考核指标,每年通过考核验收兑现护林报酬(实行定地段、定面积、定人员、定任务、定报酬的“五定一奖”和无乱砍滥伐、无乱捕滥猎、无森林火灾的“三无奖”,资金从木材采伐征收的育林基金中列支),在当时被称为“国有林代管”。这种模式与“协议保护”概念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引入“协议保护”的新理念,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国有林代管”制度相结合,授权并鼓励当地社区参与保护。 “协议保护”具体操作模式(项目框架)为: 一、签署保护协议。在丹巴县林业局(甲方)与东马村村委会(乙方)之间签署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在国有森林资源权属不变的前提下,丹巴县林业局将东马村境内的3000余公顷国有林委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保护管理,并在原有的基础上规范对集体林的管理,县林业局按季度兑现管护工资,并为村民日常巡护、监测提供设备和技术指导。同时在年底根据保护成效,兑现奖惩。 图2 “东马村协议保护地”位置图 二、建立补偿机制。通过社区参与式讨论,根据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结合当地的资源特点,支持发展生态旅游(包括帮助社区建立生态旅游机制、制定社区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开展社区生态旅游培训、帮助社区进行生态旅游多层次旅游产品开发、生态旅游市场推广等);聘请大学生志愿者,支持社区文化建设。包括组织村民恢复和发扬传统保护知识,民间歌舞等文化活动,开展社区儿童学前教育和对社区群众的环境教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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