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环境公益诉讼值得期待
作者:孙瑞灼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11 9:25:42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1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会上,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要求,全省法院要加大云南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尝试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诉讼案件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
  长期以来,在我国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却普遍存在很少有人起诉、去追究责任的问题,致使环境违法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缺少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起诉主体缺位的尴尬,致使环境损害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预防和纠正,这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环境违法行为往往在威胁人们身心健康的同时,侵害或危及社会的公共权益。比如,向天空大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不仅在无形中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还损害着整个人类生存的环境。当环境违法行为对个人造成的伤害呈潜移默化的渐变状态时,公共利益的损害较易被忽视。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这就在法律上给公民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重重困难。
  一些公民出于保护环境的公益目的,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多以败诉告终。如金奎喜律师诉杭州市规划局一案,认为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规划局不应该核发规划许可证,允许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造浙江老年大学,破坏西湖的原有风貌,而西湖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杭州市规划局颁发建设许可证的行为对金奎喜无实际影响,属主体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对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和资格,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十分必要。
  事实上,在环保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惯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建立了这种制度。美国在1970年将公益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目前此制度在美国的多项环境法律中均做了规定。
  这一制度的设立使环保主义者在法院的帮助下,拥有了能与大企业和政府相抗衡的保障。这一制度的设立,使公众可以对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更好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由于这方面的规定,社会团体及个人可以较主动地执法,企业势必会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以避免环境纠纷的发生。
  而在我国,山东、四川等地检察机关也曾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也都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和社会效果。

  >>>观点要览>>>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不仅是私权纠纷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间接地对各种与环境公益有关的社会关系做出调整,为社会确立有关环境公益的行为指南,甚至可以影响社会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环境公益诉讼碰到的还是四大“拦路虎”——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维权成本高,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很多时候仍然是“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和“不会诉”,单个人的环境维权往往很难取得成功。
  生态环境保护的维权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就环境保护诉讼成本而言,其数目相当大,权益侵害所涉及的因果关系的证明、科技知识的运用、专业技术的要求很高,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往往众多而分散,单个人维权的成本太大,个人难以承受。
  同时,环境维权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益,受害人也不限于本人,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整个社会,如果让环境维权的原告独自承担一切成本费用,不但不公平,也挫伤了环保维权者的积极性。
  (作者:王斗斗摘自《法制日报》)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