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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展循环经济财税杠杆的做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创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21 15:13:0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有效的财税政策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国外主要从政府奖励、税收优惠、收费改革等方面,使经济负外部性内在化。借鉴国外正向激励制度的先进经验,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绿色财政预算制度、绿色金融、投资和税收制度等。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和谐发展战略的具体化。从传统粗放式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转变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有效的财税政策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配置作用,建立财税杠杆正向激励制度,包括建立征收环境税费制度、财政信贷鼓励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押金制度等,通过治污、清洁生产等途径使经济负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实现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3R(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Reduce,Reuse,Recycle,简称3R)原则。本文主要介绍国外的经验做法及其对中国的有益启示。 

一、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及其实践经验 

1、废物收费政策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城市居民收费,另一类是向生产商收费(又称产品费)。对于居民收费来说,德国的各个城市的垃圾收费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户收费,以垃圾处理税或固定费率的方式收取;有的是按垃圾排放量来收取。目前,大多数城市都采用按户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方式:部分城市开始试用计量收费制,按不同废物、不同量收取不同费用。产品费的征收更充分的反映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要求生产商对其生产的产品全部生命周期负责。产品费的征收对于约束生产商使用过多的原材料,促进生产技术的创新,以及筹集垃圾处理资金都有较大的帮助。
  德国采取垃圾收费政策强制居民和生产商增加了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为垃圾的治理积累了资金,推动了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据德国环保局统计,垃圾收费政策实施后,家庭庭院垃圾堆肥增多,垃圾减少了65%;包装企业每年仅包装废弃物回收所交纳的费用已高达2.5亿-3亿美元。 
2、生态税政策
  为了更好地贯彻循环经济法,德国于1998年在波恩制订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金融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生态税是对那些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增加的一个税种。生态税的引入有利于政府从宏观上控制市场导向,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通过经济措施引导生产者的行为,进而达到改进消费模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3、押金抵押返还政策
  德国政府制定和颁发了《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在德境内任何人购买饮料时必须多付0.5马克,作为容器的押金,以保证容器使用后退还商店以循环利用,这是欧洲第一个关于包装回收的法令。在《包装条例》中也规定,如果液体饮料的容器是不可回收利用的,购买者必须为每个容器至少多付0.25欧元的押金,当容器容量超过1.5升时,需要至少多付0.5欧元。只有容器按《包装条例》的要求返还时,押金才能退回。 
4、废物处理产业化
  德国政府较早的认识到垃圾处理是全民的事业,由于其投资巨大,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解决垃圾问题,必须广泛吸引私人经济参与才能迅速发展,以推动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其中负责包装废弃物处置的双向回收系统(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简称DSD)就是典型的例子。
  DSD,也称为绿点公司,即是专项从事废弃物回收的公司。其基本原则是:谁生产垃圾谁就要为此付出代价。根据规定,德国包装材料的生产及经营企业要到“德国二元体系”协会注册,交纳“绿点标志使用费”,并获得在其产品上标注“绿点”标志的权利。协会则利用企业交纳的“绿点”费,负责收集包裹垃圾,然后进行清理、分拣和循环再生利用 。 
5、德国的生产者责任扩大制度
  生产者责任扩大(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是指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责任,扩展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即产品的使用结束之后。生产者不仅对产品的性能负责,而且承担产品从生产到废弃对环境影响的全部责任。在德国倒生活垃圾需要付费。 

二、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及其实践经验

  多年来,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支持循环利用项目,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金制度来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其中返还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激励作用,日本环保产业的发展也有益于该政策的实施。 
(一) 预算政策
  为克服废弃物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增强以环境技术和环境经营为核心的产业竞争力,日本政府制订了相关的财政预算。2003年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日本相关的财政预算为35.1亿日元,2004年为24.7亿日元。尽管用于循环经济的财政预算占总预算的比例还很低,但日本政府已经开始为发展循环经济给予经济支持。
  1、创造型的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金制度。对中小企业从事的有关环境技术开发项目给予补贴,补助费占其研发费用的1/2左右;
  2、对废弃物再资源化工设备生产者给予相应生产、实验费的1/2补助;
  3、对引进先导型合理利用能源设备予以补贴,其补贴率为1/3,补贴金额最高为2亿日元;
  4、推进循环型社会结构技术实用化补助优惠政策。对民间生产企业采用的高效实用技术(3R技术)给予2/3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上限为1亿日元。 
(二) 税收政策
  在税制方面,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将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
  1、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产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
  2、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
  3、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
  4、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 。 
(三)融资政策
  在融资方面,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将对引进3R技术设备的企业提供低利融资。
  1、从事3R研究开发、设备投资、工艺改进等活动的各民间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享受政策贷款利率。日本政策开发银行的政策利率分为三级,各级利率分别为1.85%、1.80%、1.75%;融资比例(贷款占投资经费比重)为40%。 
  2、企业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由非赢利性的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对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给予各种税收优惠。 

三、美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及其实践经验

  政府奖励政策。美国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2000年开始颁发,用于资助在绿色化学方面卓有成就的年轻学者。
  税收优惠。美国亚利桑那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
  政府优先购买。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如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
  收费政策。废旧物资商品化收费。美国循环经济最直接的刺激措施是根据所倒垃圾数量对人们进行收费。美国的一些州对饮料瓶罐采用了垃圾处理预交制,此法可以使废弃物在重量上减少10%-20%,在体积上减少40%-60%。预交金一部分用于废弃物回收处理,另一部分用于回收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收取污水治理费等。
  征税政策。征收新鲜材料税。将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再循环;征收生态税。除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态税;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烧税。这种税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得到征收;规定制造商回收利用负责制。而且,从90年代起,美国政府开始了农业“绿色补贴”的试点。其特点是,设置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件,要求受补贴农民必须检查他们自己的环保行为,定期对自己农场所属区域的野生资源、森林、植被进行情况调查。同时还要对土壤、水、空气进行检验和测试,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政府再根据农民的环境保护实际检查情况,来决定对其是否给予补贴以及补贴多少。此外,对表现出色的农户,除提供“绿色补贴”外,还可暂行减免农业所得税,以资鼓励。 
四、中国建立循环经济财税政策的路径选择
  发展循环经济特别要注意充分利用价格、税收和财政等经济激励政策。这是因为激励机制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利益驱动。用了其他企业的废弃物或副产品,就可以省下一部分原材料费用和物流成本,产品的成本就降下来了;同时企业也创造了价值。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激励制度主要包括: 
  (一)资源环境价格体系
  从经济生产过程来看,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重点要加强输入端的资源税费政策和输出端的污染税费政策,使得经济过程的整个物流能够在其中循环起来,真正有利于减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系统的压力。这一税费不仅是税费本身,还要包括其他的资源环境价格内容。根据初步设想,对于资源环境价格体系的建设,需要从资源环境价格、环境服务价格、人工产品环境价格等方面来考虑。 
  (二)绿色投资制度
  区域循环经济发展领域,对于公共物品的资源生产、环境建设、生态恢复投资,则主要依靠政府;对于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准公共物品,则主要是加强政府的监管,并不断完善公共物品的价格制度,如自来水、煤气、污水治理等;对于可以完全进行市场化运作的产品,则要注重在其经营过程中生态环境价值的保值、增值。例如,将城市河流污水治理、环境改造与房地产开发结合起来,从而增强居民为生态环境付费的意识。 
  (三)绿色税收政策
  促进节能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1、所得税方面。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方面。利用增值税支持节能产业发展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
  3、其他税收方面。一是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二是改革资源税制度。三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耗能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产品的生产转移。 
  (四)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由于没有“价格”为污染行为的削减提供恰当的鼓励,结果必然是对环境容量形成过度的需求,解决这一问题的简明办法是对污染行为加征一个适当的“价格”(或称之为税),从而使得社会成本内在化。 推行“谁污染,谁付费”和“谁治理,谁收益”的方针,让污染者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使其不得不实施清洁生产,使治污者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
  2、统一和完善环境资源税,如水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土地资源税等,逐步把现有的资源补偿费纳入资源税范围。
  3、对“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和清洁生产、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一定的期限内免交全部或部分税收,以促进这类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的发展。
  4、实行税收差异类优惠政策,扶持引导环境无害产业、废品回收利用产业、环保产业和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降低其各种税收的税率,以及其所需设备和仪器的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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