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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时代的国际环境正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5 9:34:5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到2012年,所有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2%。随着2012年的临近,《京都议定书》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既是“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谈判的焦点,也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为应对后京都时代的挑战,自2007年12月的巴厘岛会议起,国际社会就开始了新的一轮谈判,力争在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阶段的减排目标与各国的减排义务,达成新的国际协议,为2012年以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做出安排。后京都时代的气候谈判目标是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减排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更加公平地分配与控制全球变暖相关的利益和成本。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坚持国际正义,特别是国际环境正义的基本原则。

  国际正义是构建能够获得伦理辩护的国际制度安排的基本原则,是判断国际制度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顾名思义,国际正义的基本含义就是给予每一个国家所应得到的。但是,究竟什么是一个国家“应得”的,则由一个时代的人们所持有的伦理观,特别是国际伦理观所决定。在现代社会,人人享有基本的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所有国家一律平等、国家是一个道德主体、国家间的交往应遵循基本的伦理规范等价值理念,是得到绝大多数人认可的道德共识。因此,任何一种国际正义,包括国际环境正义都必须反映人们的这些道德共识,同时还要兼顾人们对基本权利与民族平等的价值诉求。

  国际环境正义是国际正义原则在全球环境事务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如果说,国际正义关注的主要是罗尔斯所说的“基本的社会善”的分配,那么,国际环境正义关注的则主要是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环境善物指的是环境中被赋予正面价值的部分,以及环保政策所带来的各种好处。环境恶物指的则是环境中被评价为具有负价值的部分,以及环保政策所支付的各种成本。国际环境正义的实质是确保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在各国之间的公平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当代最具影响力的正义理论,他提出的分配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为我们探讨全球环境正义之具体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框架。罗尔斯认为,对基本的社会善的分配应当遵循两条基本的正义原则:一个是自由原则,它要求每一个人对该社会所确定的基本自由都享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个是差别原则,它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满足两个条件,即应该基于机会公平原则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同时利于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惠及最不利者。根据罗尔斯的这两条正义分配原则,我们可以引申出两条基本的全球环境正义原则,即国际环境正义的权利原则与差别原则。

  国际环境正义之权利原则的主要要求是:第一,关于环境恶物,国际社会应确定一个适用于全球范围的最低限度的安全标准。不遭受低于此种标准的环境恶物的伤害,是每一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必须平等地加以分配。每一个国家的政府及其公民都有义务保障所有人的这一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第二,关于环境善物,国际社会也应确定一个适用于全球范围的最低限度的分享标准。对这种最低限度的环境善物的分享,乃是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必须平等地加以分配。确保这种基本权利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遍实现,也是每一个国家的政府及其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际环境正义之差别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满足了最低安全标准的环境恶物的国际分配可以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分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这种分配必须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即对满足了最低安全标准的环境恶物的这种不平等分配,必须是环境恶物之承受国及其人民自愿接受的;二是这种不平等分配必须最有利于全球范围内最不发达国家,特别是环境恶物之承受国及其人民的最大利益;三是环境恶物的制造者必须承担较大的补偿责任。第二,对高于最低必需标准的环境善物的分配也可以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分配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种不平等分配,不构成贫穷国家发展其经济或保护其环境的结构性和制度性障碍;二是这种不平等分配,符合最不发达国家及其人民的最大利益。

  就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人类获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前提而言,我们可以把温室气体的排放权理解为基本的环境善物之一。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公约的核心,应当是在各国之间公平地分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确保发展中国家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必要的发展权。

  包括全球变暖在内的全球环境危机并不是孤立的全球问题,它与人类目前面临的其他国际问题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群”。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与这些问题的解决密不可分。因此,实现政治、经济和文化层面的国际正义,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是实现国际环境正义的前提和保证。(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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