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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就是可持续发展权
作者:钱箭星  文章来源:理论动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0 7:18:39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环境权由个体扩展到集体,由当代人扩展到后代人,即表明人们对环境认识的“自觉”,但更实际的意义就在于为规范人们的生产和消费行为,促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均衡发展,并为制定一系列环境法规制度提供合法性依据。这在国内法上,更多地体现为公民环境权;而在国际法上,则更多地体现为“道义”宣示的人类环境权。问题在于,与环境有关的权利要求,富人(可放大到富国)与穷人(可放大到穷国)很不相同,不同利益群体对环境权的看法也大相径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开发环境似乎总要比保护环境更重要;环境权也远没有获得相称的人权地位,许多被认为与环境有关的权利表述还比较笼统,环境权要真正成为法定权利、现实权利,还有许多难题有待解决。

  尽管各个群体、国家(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不同,所呈现的环境问题也不一样,但在追求人类过上健康而富有成果化的生活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因此,他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发展水平,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l responsibility)。道理很简单,没有发展,就既解决不了生存问题,也解决不了环境问题;但是任何发展都必须是可持续的(sustainable),即不能以造成环境严重破坏的方式来谋求发展。可持续发展不是一个权宜之计,而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的发展,它要求在发展计划中充分考虑世代人们公平地享有发展成果和良好环境的权利,后代人同样有这样的权利主张(其实,当代人也是前代人的后代),人类的环境权利就是这样传承下来的。

  《人类环境宣言》(1972)指出,“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92)再次强调,“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并要求在国际、国家两个级别上进行目标是可持续发展的改革。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WSSD)制定了更加明确的目标,在多数项目上确定了行动时间表,特别是要求化计划为行动,把可持续发展与消除贫困结合起来,落实旨在增进基本人权的工作事项来解决环境问题。

  三

  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切实纠正过分追求“物化”发展的取向,就必须认真领会发展的人权意蕴,以及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促进和实现人权(“以人为本”)的过程。在发展中实现人权,当然有赖于经济增长,但还必须使人民尽可能公平地分享发展的成果,在发展进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维护世代人们公平地享有发展成果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我国的环保事业也表明,(公民)环境权入宪乃立法发展的趋势,理应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中占有一席之地;只有对这一权利给予宪法上的确认,才能使环境权的法律地位获得合法依据,进而规范相关的保护措施。

  我们现在非常强调公平正义(公正),而公正即权利必须受到尊重的原则。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都应纳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生态系统的退化和环境资源的“透支”势必会削弱后代人的发展能力,造成代际之间的环境不公平;但是,代际公平又必须通过当代人来“代理”,这就必须联系代内的公平,即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以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如果一部分人连最起码的生存要求都无法满足,又怎么谈得上维护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呢?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之所以重要,不仅仅出于道义,也出于人类环境保护的需要。

  社会不公平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环境不公平导致资源利用低效率自然生态条件恶化,这些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而要求我们的政府从经济主导型转向公共服务型,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品,包括将更大的公共开支投放于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领域——向人民投资就是向劳动者能力投资,向国民素质投资,向社会和谐投资;花更大的力气治理环境,维护适合人民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保护环境也就是保护发展的潜力,保护每个人的发展选择机会。政府的积极作为不排斥市场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可以通过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和竞争机制来解决资源浪费和利用率低下等问题;就环境治理而言,公众要求政府提供的不是良好的环境本身,而是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措施、政策和规制,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环境新秩序。环境维权,一是要建立环境权利诉求的表达机制,维护潜在利益受害者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机会;二是为环境利益相关方建立沟通、协商和解决问题的机制,特别是有倾向地帮助弱势群体实现权益;三是使环境权益保障制度化,这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构成长期的制度支撑。无论如何,如果一部分人承担了环境风险或增加了环境安全成本而没有获得必要的补偿,他们的环境权益就受到了侵犯,这不仅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持续的。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围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众环境权益,规定了近年我国控制污染物排放、落实《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强化环境法治、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发展可再生能源、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实施生态修复的具体指标——伸张环境权利,正当其时。

  (作者系复旦大学副教授)

  来源: 《理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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