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后,各地逐步开展了规划环评,但在实际操作中,规划环评屡屡遭遇重重困难。规划环评的现状究竟如何,面临哪些困难?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境法专家常纪文教授。
常纪文,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实施短板在哪里?
监督难,追究责任更难
近几年,我国开展规划环评尝试的地方不少,实践领域多集中在开发区、经济园区、工业园区等区域规划领域和一些行业发展规划领域。但总的来说,规划环评的实施情况不尽如人意。而已经开展过的规划环评中,略有影响的规划环评的成功范例则少之又少,规划环评的开展仍然没有摆脱一个“难”字。
常纪文认为,我国各地开展的规划环评比较粗糙,积累的经验不足,真正按照《环评法》要求进行规划环评的也不多。
规划环评实施的难点究竟在哪里?常纪文认为,实施的难点就在于对规划环评的监督难,追究责任更难,同时,规划环评的可操作性也不强。
常纪文说,规划本身带有立法性质,而目前环保部门的监督权力小,对规划的发言权不够。在规划环评中,监督的对象是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以现有的监督体系,很难对其形成有效的监督。如果责任不到位,开展规划环评就是虚话。同时,规划环评本身也需要具体化,需要在实践中进行系统化和指标化。
他指出,规划要进行科学环评的话,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这与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追求短期的政绩相违。有些地方领导干部热衷于上“拍脑袋”工程,就更是视规划环评为延误规划的“拦路虎”了。
常纪文认为,按照《环评法》规定,规划环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独立承担,由环保部门单独或者和其他部门共同召集专家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但专家审查意见只是作为重要依据,意见最终是否被采纳、规划是否通过审批,取决于法定的规划审批机构。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于规划环评行使的是“审查权”而非“审批权”,虽是一字之差,但是两者之间的法律约束力及效力相差很大,审查的法律强制力大为弱化。
去年发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共同组织审查。但是对土地利用、流域等综合规划的审查主体,《条例》(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近几年,规划环评召集审查的主体多样化,部分行业主管部门不仅负责规划的审批,还自行组织规划环评的审查,这种管理“封闭运作”容易使规划环评流于形式。常纪文认为,这种自我审查是不科学的。
常纪文认为,环保部门必须进行角色转换,从项目监督管理转变为项目监督管理与区域监督管理相结合,这样才能适应新的形势。他认为,对于专项规划,应该由规划编制单位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对于综合规划,应该统一由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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