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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18 9:54:35 文章录入:eedu 责任编辑:eed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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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 生态省建设具有长期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复杂性,涉及到各市县、各部门和各行业。要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加强部门协调,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科技支持,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行政组织保障 1.健全领导机制。建立专职和高效的生态省建设领导与协调工作机构。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领导。生态省建设是一项跨市县、跨部门、跨行业的开拓性、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省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省生态办要对生态省建设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及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部门和市县责任,加强对生态省建设工作进行的统一部署和监督,逐年落实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组织编制《生态市(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落实机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高度重视生态省建设工作,抓战略研究,抓工作部署,抓督促检查,形成一届接着一届干,级级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建立和完善生态省建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把生态省建设重点任务和部门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层层分解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合作,确保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监督制度,掌握建设动态,总结建设典型,布置和督促建设工作的落实,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3.创新考核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列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创新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奖惩制度。抓紧研究考核指标,把生态省建设任务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省建设发展战略的评估结果和工作责任考核作为定量考核和评估其政绩的主要依据,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形成科学的政绩观。 4.加强综合决策。以《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基础和依据,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区域开发计划。要将生态省的建设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得到体现。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开展产业发展的战略环境评估和重大决策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提高生态省综合决策水平。 (二)法制保障 1.加强立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生态省建设的要求,对我省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复核,抓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发展等滞后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的法规体系。对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产业发展的有关内容和不够完善的法规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配套完善。抓紧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和公共环保工程设施有偿服务等法规,通过政策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2.加大执法力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保障生态省建设相关法规得到全面落实。强化执法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推行执法情况定期汇报制、复核制、奖惩制及部门执法责任制,逐步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效率不高的现象。 3.完善政府内部行政监察制度。加强对决策活动的跟踪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生态环境资源法律规章情况的监察监督,督促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认真执行审批程序,严格把关。 4.保障公众监督权。设立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疏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和表彰生态省建设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三)经济政策保障 1.建立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的经济政策。运用产业政策引导社会生产力要素向有利于生态省建设的方向流动。定期公布鼓励发展的生态产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优先项目目录,对优先发展项目提供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生态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生态型产业的发展。 运用消费政策引导社会消费倾向。运用价格调控手段,引导节水、节能的消费方式;对需要回收集中处理和再利用的商品,实行“押金-回收-退款”制度,运用经济手段逐步减少环境污染类商品消费量。 2.拓宽生态省建设投融资渠道。增加政府投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用于发展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生态扶贫、清洁能源等与生态省建设相关的公益事业。省财政每年安排引导资金,用于启动发展林下产业、生态人居、生态教育等生态省重点示范项目。市县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增加对生态市县建设的投入。统筹安排政府专项、工业发展、科技、林业、水利、城建、扶贫等资金的使用,实行“三集中”,集中资金,集中投向生态省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项目,集中解决生态省建设的重点问题。 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制定有利的政策,引导企业筹集资金发展生态经济。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保项目。 争取国际合作资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国际合作热点的有利时机,扩大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援助渠道,争取利用国际资金和技术援助及优惠贷款,支持生态省建设。 3.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严格征收各类资源有偿使用费,完善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严格实行排污总量收费,促进企业治理污染。按照“谁破坏、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研究建立探索对因开发建设而损害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补偿费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补偿有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财政损失。 4.探索制定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克服现行国民经济核算指标体系不能反映经济活动对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的不足,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成本纳入国民经济核算,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有关统计指标能够充分体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价值,较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引导人们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逐步转向注重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四)科技保障 1.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制定政策,在清洁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与废弃物资源化、生态产业等方面,引导企业、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举办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博览会、科技招商会,建立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交流市场,有效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生态省建设。 2.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依托卫星影像、GIS、抽样调查、公众举报等手段,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及时跟踪和掌握环境变化趋势,提高生态环境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为生态省建设提供决策支持。 3.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激励机制,吸引省外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领域的专业人才到海南工作。积极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在海南设立研究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充分发挥省政府咨询顾问委员会和科技顾问委员会在重大项目、规划、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加强本地技术骨干队伍的培养,逐步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才队伍。 4.制订生态产业和环保产品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借鉴国内外经验,制订符合海南省情的生态产业标准,配合生态产业优惠政策,推动生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生态省的产业和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借鉴国内外经验,制订和完善符合海南省情的地方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套,形成我省产业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按照资源优化配置、政府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要求,统合全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推动生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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