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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市域问题的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1 18:36:26  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3.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涵盖大环境绿地的必要性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不可能也不能回避市区周边大环境的问题。城市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城市规划不能就城区论城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也不能就绿地论绿地,只有在城乡一体的基础上,城市绿地系统才能形成完整的构架,这已经是业内基本的共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这一城市绿地的基本功能的发挥仅仅依靠市区范围内的绿地是非常有限的,市区外围的自然山水等大环境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在编写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提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绿地”的概念。

3.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市域问题应对方法的探讨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市区外围绿地规划编制的方法论研究包括规划范围、绿地分类、规划内容、规划深度、规划名称等等问题。
 
3.3.1规划范围的探讨 
  首先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定位看,它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因此它的研究对象应该也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空间层次有较强的对应关系。在中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制中,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结合得越紧密,其实施的力度就越大,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对待市域问题时,规划范围的确定应坚持城市规划区的概念,与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对应关系,既可以避免专项规划的各自为政,保证专项规划的实际意义;同时也能够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面向实际,而不是纸上谈兵。
 
3.3.2绿地分类问题的探讨 
  从构建科学、合理、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的角度看,建立广义的城市绿地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而广义的城市绿地能否在行业内以及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内取得共识,关键是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如何认识。在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这个空间层次中,牵涉到的用地类型、归属部门、各种规划很多,因此绿地分类研究需要面临和协调的问题也很多,比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类更复杂,诸如林地、耕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等等,既有各自的归属部门,又有不同的规划体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来讨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地分类问题是有法可依的。 
  3.2节中所述“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提出了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绿地”,但没有细分。如果从规划范围上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应,那么从用地分类上也可以适度采用对应的方式,如此将更方便于规划编制工作的展开和有利于规划的实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E类“水域和其他用地”即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非城市建设用地,其中,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种类均可以纳入广义的城市绿地。当然这只是一种思路,并非一种科学的分类方法,城市大环境绿地的分类还有待于在今后实际工作积累基础之上进行深入研究。
 
3.3.3规划内容与深度的探讨 
  规划内容和深度与规划的定位是直接关联的,也是由规划的主要任务决定的。“纲要” 编制说明中指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于市域大环境绿化来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任务是解决空间布局问题。进而我们可以认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面对城市大环境绿化时,其编制工作的重点内容是探讨和确定绿地布局结构,而且就目前基础研究的程度、工作条件的具备和已经编制完成的成果来说,这些内容和工作深度是编制单位能够胜任的。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这样的规划内容和工作深度形成的规划成果是不是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4 结论与建议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必须应对城市大环境绿化建设的需要,提高规划水平。 
  (2)目前尚不具备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编制完成真正意义上“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的某些基本条件。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应与总体规划建立较强的对应关系,在规划范围、规划内容、规划深度等技术层面上更多地利用和借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达到专业上的深化。
  (4)将“纲要”提出的“市域绿地系统规划”作为专项研究课题,从区域规划的层面上,从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土地利用、多方协调等多角度,探讨其规划定位、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内容等基本问题,使之具有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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