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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环保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2 17:11:47 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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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农畜产品优质高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作物、蔬菜、果树、桑茶和牧草。 本标准是GB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补充。 1 根据各种作物、蔬菜、果树、桑茶和牧草对二氧化硫、 化物的耐受能力,将农作物分为敏感、中等敏感和抗性三种不同类型,分别指定浓度限值。农作物敏感性的分类是以各项大气污染物对农作物生产力、经济状况和叶片伤害的综合考虑为依据。各项大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列于表1。表1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 1) “生长季平均浓度”为任何一个生长季的日平均浓度值不超过的限值。2) “日平均浓度”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3) “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4) 二氧化硫浓度单位为mg/m3。5) 氟化物浓度单位为μg/(dm3·d)。
4标准的实施与管理: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各级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 监测方法 5.1 大气监测中的布点、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分析方法工作程序,暂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方法见表2。 表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和农业部能源环保局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有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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