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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护法中水的概念及其范围
作者:曹可亮(武汉大…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2 11:00:24  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3 水保护法中水之概念的应然界定
水是最重要的环境要素之一,水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部门中最重要的子法律部门之一,因此,水保护法学中水的概念及其范围的界定应该满足法律保护对象之基本特点的内在要求,同时应该与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相适应。
首先,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水,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和现实可能性。因为,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根源,那些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发生影响或影响极小的、不涉及或几乎不涉及社会利益的水,没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保护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另一方面,法律调整利益关系是通过调整人类的行为来实现的,那些人类行为和活动无法影响、调节和自配的水,即使涉及社会利益关系也没有法律调整的现实基础和可能性。
其次,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基本任务相一致,水保护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保护作为环境要素的水,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水保护法应强调的是把水作为环境要素来加以保护而不应注重其自然资源属性,某些自然界的水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但是环境保护法、水保护法仍应把其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至于那些既是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的水,水保护法当然应当把其确定为保护对象,并且应当把其确定为重点保护对象,因为人类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对它的不利影响和危害远比人类对非自然资源水的不利影响和危害大。但是,我们必须明确两点,水保护法之所以重点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关系并不是因为水资源较之非自然资源水更具有经济上的重要性,而是为了把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维护人民健康三者联系起来,是为了遵循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避免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造成自然界的水这一重要的环境要素的破坏和污染从而危害人体健康,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保护法对水资源的保护仍是把其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保护环境要素永远是环境保护法和水保护法的出发点和根本任务,至于如何调整人们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是自然资源经济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任务。


具体来说,水保护法中水的概念及其范围的界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作为水保护法保护对象的水不是化学中的纯水而是含有可溶性物质和微小悬浮物的混合物。
(2) 水保护法保护的水是自然界的水,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功能的水不是水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而只能是民商经济法的保护对象。
(3) 水保护法所保护的水之范围窄于环境科学中水的范围,那些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发生影响或影响极小的、不涉及或几乎不涉及社会利益(这里的利益指的是经济利益、环境利益的总称)的自然界中的水,没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保护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另一方面,法律调整利益关系是通过调整人类的行为来实现的,那些人类行为和活动无法影响、调节和支配的水,即使涉及社会利益关系也没有法律调整的现实基础和可能性。
(4) 水保护法所保护的水之范围宽于自然资源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中水的范围,自然资源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中水是指水资源,水资源只是水保护法所保护的水中既是环境要素又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属于水资源范畴的那一部分。当然,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的范围会不断扩大,水资源与水保护法所保护的水会逐渐趋同,但在具体的某一社会历史时期水资源只是水保护法所保护之水的重要部分。
(5) 水保护法对属于自然资源范畴的水的保护仍应以保护保护环境要素为基本任务和基本出发点,水保护法调整人们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只是保护环境要数的一种手段,其目的不是为了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如何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是自然资源经济法的基本任务。
(6) 环境保护法和水保护法中不应使用水资源这一概念而应该直接使用水或自然水的概念。一方面是为了与自然资源经济学和自然资源经济法相区别,避免在潜意识中产生注重经济效益而无视水保护法基本任务的思想;另一方面,既然水保护法中的水全部都是环境要素但只有部分是自然资源且水保护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水这一环境要素,那么就不应该用部分来代表全部,用水资源这一概念来代表所有的水保护法所保护的水。
(7) 水保护法所保护的水应该包括大气、陆地、海洋三个空间位置中的绝大部分固态、液态和气态的水。
总之,我们可以对水保护法中水的概念及其范围作如下界定:水保护法中的水是指自然界中一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且能被人类行为影响、调节或支配的水,其范围宽于水资源的范围,应该包括大气、陆地、海洋三个空间位置中的绝大部分固态、液态和气态的水。

参考文献:
[1] 《环境科学》,左玉辉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
[2] 《环境保护法教程》,韩德培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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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环境保护法教程》,韩德培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
[6] 《法理学》,李龙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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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资源管理学导论》, 姜文来、 唐曲、 雷波等著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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