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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要与时俱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1 10:30:13  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环保法制工作在不断发生变化。对环保法制工作的认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提高。我们结合各自单位的工作实际,在对当前环保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变化和新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一、环境执法的新变化

    1、公众环境意识的变化

    近年来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公民的民主权利提升,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全社会乃至全球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这些因素使公众比以往更加关心生存、生活环境,更主动地参与环境保护和建设,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形式的民间环保社团组织纷纷成立,他们在环境法制宣传、环境监督、环境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各级人大、政协 “两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占相当比重,并逐年增加。比如河北省环保局与河北电视台《绿色家园》节目,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处情况的报道,增强了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广大群众通过举报、信访,以及诉诸法律等途径,维护自身的环境利益。积极适应了公众环境意识的变化,并从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中,发现新情况,分析新问题,研究新对策,下力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成为环境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执法主体的新变化

    环境保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但在哪些方面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的方式、手段,特别是如何相互配合,对这些重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界定。例如现在防沙治沙执法归林业部门,水资源保护执法归水利部门,农业环保执法归农业部门,社会生活噪声执法归公安部门,土地利用和矿山开发环保执法归国土资源部门,海洋污染防治归海洋部门。我国入世后面对的一些重要问题如绿色食品等环保产品的认证、环保产业及产品市场准入等方面,也都有相应的执法部门。这种状况,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特点。环保执法主体多元化,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加强统一监管,对各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作为。尤其要防止和克服部门之间借执法来争夺各自的利益,损害环境保护整体利益。

    3、执法对象的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尤其是个体、私有、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会有大量外资企业进入,执法对象呈现多面性特点、分散化趋向。这种变化,对环保管理部门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目的,保护好执法对象的利益,为执法对象提供良好的服务。为此,要努力研究、分析执法对象需要何种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环保部门能够给予他们哪些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如何根据执法对象的新变化,贯彻好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这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4、环境保护任务及其管理方式的变化

    环境保护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运作方式,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二、环境执法要做到四个延伸和六个转变

    新的形势下,依法做好环境管理工作,行政管理方式和内容要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要求,必须进行相应的转变,我们将之归纳为四个延伸和六个转变。

    四个延伸是:由污染防治向生态保护延伸;由防治大中型企业污染向防治各类小企业、小摊点污染延伸;由重点治理第二产业向第一、第三产业延伸;由城市综合整治向农村环境治理、保护延伸。

    六个转变是:由就环保抓环保的习惯定式,向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转变,努力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由单纯污染防治向优化投资环境与营造生态环境新优势转变,自我加压,拓宽环保责任领域;由分散的点源治理向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依靠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变;由行政手段为主向运用法律手段为,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转变,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城市环保事业由过去政府包办、直接管理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经济规律发展环保事业转变;由单要素的管理向多要素、全系统的综合管理转变(不是传统的林管林、草管草、水管水)。

    总之,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要在充分尊重实际的基础上,加强主体职能建设,使行政管理进一步向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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