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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环保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7 8:27:12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3.秦《田律》规定“毋敢夜草为灰”

  《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颁布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既保护了环境,也保证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据西汉刘向《说苑·指武》所记,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国时出台“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即不得毁坏房屋,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不得破坏崇国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秦简中,一部分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成《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田律》除了规定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包括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

  《吕氏春秋·士容论》也提及了秦国这类“禁烧”规定,有“泽人不敢灰僇”之说,即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在当时的齐国,同样有类似的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的规定,管仲“春禁”中的禁“倮大衍”、“行大火”,就是这意思。

  后代相关环保法令中,便保留了“禁烧”条令,如《唐律·杂律》规定“非时烧田野者”要被严惩。据《宋刑统》,所谓“非时”,是指每年阴历2月1日至10月30日之外的时间。

  南北朝还出现了“禁烧”保护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规定。《北齐书·文宣帝纪》记载,北齐天保九年(558年)春,皇帝高洋下诏规定:“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只能在仲冬(十一月)一个月内烧荒,其它季节一律禁止。

  4.周代“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那么,如果违反环保法令怎么办?古代的处罚比现代“环保法”厉害多了。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

  但“伐崇令”毕竟是战时环保禁令,正常情况下又如何?也严厉,在齐国便是这样。《管子·地数》中有这么一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这比“伐崇令”有过之而无不及。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其实在殷商时期已出现。

  《韩非子·内储说》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手。后来古人对破坏环保的处罚有所放松,但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笞五十”;“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至于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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