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 一、人类享有自由、平等、舒适的生活条件,有在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同时,负有为当代人类及其子孙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义务。在这方面,任何产生或保存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不公平待遇和殖民主义的政策以及其他形式的压迫和外国支配均应受到严厉谴责并加以肃清。
二、地球上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动物、植物以及其它各自然生态系中有代表性的种群,应通过精心的规划及最适当的管理,为了当代人类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而加以保护。
三、应当维持地球生产重要的可更新资源的能力,并随时采取一切可行的办法保护及改善这种能力。
四、人类负有保护及全面管理野生生物这个世袭遗产和它们的栖息地的特殊义务。现在,这些栖息地正由于各种不良因素的综合作用而受到严重的危害。今后,在规划各种经济发展时应重视自然保护,其中包括野生生物的保护。
五、使用地球上的不可更新资源应遵循如下方针,即使得它们在将来不致于产生枯竭的危险,保证由全体人类分享利用这些资源而得到的收益。
六、为保护各生态系统不致于受到严重的和不可挽回的危害,应停止以超过环境净化能力的质量和浓度排放有害物质或其它物质和余热,应支持世界各国人民为反对污染而进行的正义斗争。
七、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海洋被那些有害物质所污染,以致对人体健康、生物资源、海洋生物产生危害以及对海洋环境的舒适及其他正当用途产生损害。
八、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保证人类有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为提高人的生活质量而在地球上创造各种条件来说也是必要的。
九、发展中国家由于不发达及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各种环境缺陷产生了各种严重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大量的财政和技术援助而加以解决的。这些援助是对发展中国家本国所作的各种努力的补充,且这些国家根据具体情况都需要这种及时的援助。
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在环境管理中要考虑各种经济因素,其中包括生态过程,因此,稳定各种初级产品和原料的价格以使之有较好的收益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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