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险——一种污染者支付的生态经济调节手段

作者:侯京林 (国社会…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4

  摘要:从二十世纪80年代起,各发达国家试图广泛地利用经济调节机制来激励市场经济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由此,形成了国家行政和市场机制独特的共生现象:寻找最佳的生态经济调节器。生态保险可以提供刺激投资的生态经济学方法,其保险机制可以成为使生态环境损失大大降低的风险调节器与管理手段。这种直接的经济激励机制的应用可以作为对社会与自然相互关系调节的传统经济与法律手段的有益补充,也是真正能够使得污染者支付原则得到实施的生态经济手段

    关键词:生态保险 污染者支付 生态经济调节器 生态保险审计

    二十世纪60-70年代,当全球生态问题急剧恶化时。属于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通过建立中央行政环保管理体系应对全球生态问题急剧恶化。强调制订新的对环境保护的法律、国家标准化和监控、直至生态审批。 “污染者支付”原则成为被采纳的环保法的最重要的原则,使国家在自然保护活动中无需或少量支付补贴。但在这一时期,对自然保护采取的经济调节和激励机制较少被运用。

     从二十世纪80年代起,各发达国家试图广泛地利用经济调节机制来激励市场经济中的自然保护活动。目前,世界在这一领域中有超过80多种各种各样的经济工具。由此,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了国家行政和市场机制独特的共生现象:寻找最佳的生态经济调节器。

     生态保险:正是在这种状况下继“绿色税收”调节手段后产生的又一“污染者支付”的生态经济调节手段。

    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时,如果说国有企业还计划实施一些自然保护措施,那么私有企业充其量只能说是遵守了自然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在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时往往会再打打折扣,生态要求被忽视。

    因此,为生态安全因素考虑,需要把存在于产权所有人之间的生态风险分散。这需要我们在生态经营框架之中寻找一种新的激励和投资方式来实施自然保护措施。

    生态保险是针对生态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的经济措施。生态保险与其它的保险形式有所不同。例如,生态保险与医疗保险表面上看覆盖是同一人群,即民法中所说的“第三方”。但是,在生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中,确定“给居民健康造成的损害”的原则完全不同。在生态保险中需要以最大的可能性准确地确定出肇事方和受害方,并据此制定出费率和赔付政策。医疗保险的出发点与此不同: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的同时为员工上缴一定的医疗保险费,以免由于员工生病给企业造成损失;这里不管企业是不是员工健康的损害方。

    基于以上原因,俄国学者Моткин Г.А. 对生态保险做以下定义:生态保险是针对具有超高生态危险性的企业和投保人的财产利益开展的一种责任保险,生态保险中的责任是由自然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开展生态保险是为了对环境污染造成的部分损失进行赔付、并开辟一条新的对环境污染预防与恢复措施进行资金积累的渠道。

    生态保险的主要任务是:在保护参保双方的利益的同时,对由环境污染给受害方造成损失进行赔付,并对保障生态安全的措施进行补充拨款。

    《生态保险》在国外经常被理解为“具有潜在危险项目的所有者的公民权利责任保险……必须要对在工艺事故或灾害中受害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关的财产责任保险起初是针对保障“不可预见事故”的处理。这种“不可预见事故”在时间和空间上被定性为“对环境持续的或反复发生的影响作用的事件”;其影响作用往往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对承保人而言属于意外的、不希望发生的。

    首先,环境事故污染保险面向的是这样的风险:其发生不能够总是被识别,进而被评估和以数量的方式被表达出来。 “风险”的第一种解释是“不利事件出现的概率”;第二种解释是“不利事件造成的最大损失”。可以说,“风险”这一词的内涵包括以上了两个方面,即“风险”是一个二维变量,它既包括不希望发生的随机事件出现的概率,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在生态环境污染方面,这一变量的值至少由以下五个特别重要的因子决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有害物质的类型、暴露时间的长短和季节、化学或物理元素的生态危险程度。

    可能会永远也找不到一个综合指标来确切地反映环境污染随机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的实际水平。但需要建立一套适合使用的、对环境事故污染带来的损失进行评估的方法(这里是针对生态保险中的投保人和承保人而言的),既生态保险审计。

    事故污染的特征在于:其后果与所谓的“人类对自然界经常施加压力”的不利影响之间不可比,同时,有害物质连续不断地向自然界的超常排放可以根据其不利后果被鉴定为“事故污染”。

    生态保险审计需要回答以下两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第一、在被列入生态保险体系的具体项目中,生态事故的概率如何?第二、生态事故带来的损失的数额有多大?

    解决生态保险审计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根据生产中使用最多的危险化学物质的名单,可以确定工业生产项目的危险性;

    2、根据数倍超出环境影响最高标准这一点,可以确定工业生产项目的危险性;

    3、从污染风险与其对应的损失的计算值出发,可以确定工业生产项目的危险性。

    进入环境的有害物质所具有的“造成损失”这一特征对于自然环境污染风险保险方法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自然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意味着:生态保险中所提的损失是以以下两个条件为前提的:第一、由某一有害物质源流入自然环境是由一定的事故引发的;第二、对受害方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在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中,必须对肇事方和受害方进行人性化处理,在环境污染引发的财产保险当中,不标明单一污染源的贡献率。

    从这一原则出发可以推导出:对损失进行资金上的补偿不仅仅是由不同的肇事方来保障,而且承保人也将有针对性地使用以前收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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