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工作组会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0-8

  今年第四次联合国气候谈判10月4日在天津开幕,其中一个重点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第12次会议。

  所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一个总体框架。它于1992年由各国领导人正式签署通过。目前,190多个国家加入《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也是《公约》的一个缔约方。

  《公约》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自1995年以来,《公约》缔约方大会每年召开一次。2007年,为制订2012年后的应对气候变化长期行动,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的《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决定设立一个特设工作组,并称之为《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

  该工作组原本应在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时结束使命,但哥本哈根大会形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延长了工作组的授权。天津会议是该工作组的第12次会议,它将逐条讨论在第11次会议上形成的谈判案文,以便送交《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即今年年底的墨西哥坎昆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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