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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价调整意见
Eedu.org.cn 作者:姜文来    文章来源:水资源环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1
 

   近年来我国水价调整频繁,特别是最近一些大中城市将相继调整水价,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之一。为此,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水价调整总要求,强调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理顺水价结构、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加强宣传解释。《通知》发出是及时的,对于当前水价调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整体来看,我国水资源短缺,未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农业用水的需求加大,水资源短缺的格局不能改变,整体水资源短缺的局面只能加剧不能缓解,其次,水污染加剧短时间范围内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加大污水治理力度迫在眉睫,第三,水务企业整体上生存压力比较大,如何让水务企业提供价低、并且提供优质的服务而健康的发展既考验政府的智慧,也考验水务企业的生存能力,第四,部分城市外资的引入,甚至出现外资控股水务的现象,增加了水价调整压力。这些因素的存在,水价调整的压力异常大。

  调整水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影响面广,特别是水资源同一般资源相比具有特殊性,它既是自然资源,也是环境资源,同时也是生活资源和物质生产资源。水资源兼顾这些特性,这是是水价调整必须关注的问题。

  水资源特殊商品的规律。水资源不是普通的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能完全受市场经济的调节,应该在政府宏观的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行为。水价要分类调整,《通知》对用水进行简化分类,将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这种分类是可行的。

  应特别关注的是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这部分水价调整对居民的影响是直接而且影响面大,反对声音也集中,应特别慎重。保障优质、价廉、充足的基本生活用水,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政府的义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不适应市场规律的调整,当然超过基本生活用水的水量适应市场规律。基本居民生活用水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人权,应该从人权、政治的角度看到这个问题,这是水价调整必须特别关注的。阶梯水价能满足此特点的设计,逐步推广阶梯水价是一个方向。

  作者认为,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的水价调整应该是重点,尽管这部分水价的调整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居民的生活。从整体上来看,居民生活用水只占总用水量低,其他用水所占比重最大。根据《中国水资源公报》,2007年全国总用水量5819亿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占12.2%,工业用水占24.1%,农业用水占61.9%,生态与环境补水(仅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占1.8%。注意的是生活用水除了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非居民生活用水,估计居民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的比例不到10%,即使完全不用,其节水量也是有限的,何况无论水价多高,人们还是要喝水的,这部分能节约的水资源整体数量极其有限。大幅度地调整节约有限的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其效益有限,考虑到社会影响,甚至有些得不偿失。

  水价的调整对低收入的影响是明显的,各地在水价调整的时候,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非常正确的,还需要进一步去做。但要注意的是,水价调整要照顾低收入者的利益,也要关注非低收入者的权益,不能只关注低收入的权益忽视众多非低收入者的权益,要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因为水商品的特殊性,需求水消费的整体公平。

  水价调整要特别关注承受能力。目前,我国水价调整缺乏适合中国国情的水价承受能力评价标准,常常引用世界银行的标准,如果按此标准进行推算的话,我国的水价将大幅度提高,这是不现实的。从单独的水价调整来看,水价确实能够承受,但从房价、电价、物价等都提高的大背景条件下,水价的提高可能超高了承受能力。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地区房价飞涨,一些非低收入者勒紧裤带买房,一辈子的收入就是一套房,这样的背景,这些非低收入者水价调整也是敏感的。建立适合中国水价承受能力标准很重要,不能照搬国外的标准。

  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率,是我国水资源利用的方向,水价调整有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积极稳妥、科学推进水价调整,任重道远。

  (作者简介 姜文来/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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