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环境生态网 >> 文章 >> 环境学 >> 环境社会篇 >> 环境法苑 >> 文章正文 | ![]() ![]() |
|
|||||
| |||||
环保总局:六种情形公民可申请行政复议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 |||||
中新网3月26日电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据悉,该《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办法》全文: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并有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 第八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或者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一并提交其身份证明、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和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未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发出《复议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达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
|||||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
![]() |
潘岳与他的环保革命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我是一 |
![]() |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07 中国环境生态网 本站域名 http://www.eedu.org.cn 粤ICP备05001066号 穗监备:4401990805086号 本站申明 本站所有资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