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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草案)》着眼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http://www.eedu.org.cn    作者:郭薇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8
  在8月26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针对我国现阶段能耗物耗过高、减量化潜力很大的特点,特别强调减量化,强调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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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三大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之浚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发展循环经济具有3个方面积极作用:
  一是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例如,一个年产800万~1000万吨钢的钢铁联合企业,如全部回收余热、可燃气体等,按热值计算可提供一个80万千瓦发电厂所需的能源,如全部回收其固体废物,可满足生产300万吨水泥所需的主要原料。
  二是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据国家发改委测算,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如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0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如能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约1000万吨固体废物的排放。
  三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从
  另外的意义上讲就是节约的潜力。只要适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就能较大程度提高这些行业的经济效益。
  2
  以循环发展替代线性增长
  《循环经济法(草案)》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
  冯之浚说,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些问题与中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
  据冯之浚介绍,根据权威部门的测算,目前,中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也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其中钢铁工业年废钢利用量不到粗钢总产量的20%,国外先进水平为4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25%左右。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未来的发展,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推进循环经济等途径加以解决。
  因此,《循环经济法(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等规划时,应当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要求。
  草案还要求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出台激励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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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
  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激励他们走循环经济的道路。据介绍,《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了一系列经济手段,以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
  《循环经济法(草案)》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对于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草案还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出口。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措施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各级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并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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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将被限制
  目前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将对这种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加以限制。
  《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草案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对列入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今后,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循环经济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带头使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友好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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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物利用将成为企业责任
  冯之浚介绍说,今后,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而是有责任将其再利用和资源化。
  《循环经济法(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筑路、筑坝、筑港等工程建设,应当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掺用一定数量的粉煤灰或者其他工业废物。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企业自发电量优先由本企业自用,剩余发电量应当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推广秸秆气化、液化等技术。[本报记者 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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