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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损失不应被忽视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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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损失不应被忽视
——由石梁河水库污染赔偿案引发的思考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周厚成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0
  石梁河水库上游的企业向河流排污,给水库养殖的渔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当地渔民拿起法律武器,起诉排污企业要求赔偿,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民事赔偿纠纷,本案从起因到判决的过程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案件基本情况:

  石梁河水库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所辖的赣榆、东海两县和山东省临沭县交界处。1999年9月11日,石梁河水库发生严重污染事故,造成沿岸渔民网箱养殖鱼死亡1420箱;2000年6月28日,石梁河水库再次发生特大死鱼事故,死鱼1310箱。江苏省渔政监督部门委托农业部渔业局黄渤海渔业环境监测研究所对事故的调查鉴定:两次污染均因山东临沭县造纸厂(后改制为山东省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和山东临沭化工总厂超标排污所致。两次排污所造成网箱死鱼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60万元,天然渔业资源损失为606.6万元。

  97名受害农民起诉山东省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和山东临沭化工总厂,要求赔偿直接损失560万元。两被告认为,沭河两岸有60家企业排污,不能将责任强加给一两家;农业部渔业局黄渤海渔业环境监测研究所没有调查认定的资质,不予认可。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东省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山东临沭化工总厂因排污污染水域,造成石梁河水库两次发生大面积死鱼事故,依法应赔偿当地农民经济损失560.4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数次出现大量死鱼现象都是在上游大量排污、泄污时发生的,因此排污与死鱼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黄渤海环监站的调查以及江苏、山东两省环保部门所提供的证据表明,污染源单位均是两被告。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一直担负着对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鉴定职能,具有国家渔政渔产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甲级证书,其鉴定程序是完全按照部颁法定程序进行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述:

  思考一:560万元是两次污染的直接损失,但农民的预期损失谁来承担?就直接损失本身能否有惩罚性的赔偿?

  本案中97名农民损失的不仅是网箱养殖的鱼,也失去了通过水库养殖获利的预期。关于预期损失,虽然1988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但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中明确确定守约方可以就预期损失主张权利。但作为当事人,97名农民没有提出预期损失问题,法院不能主动追加审理未请求的权利。但从理论上他们是可以请求的,也能从法律上得到支持。

  惩罚性赔偿问题是环境污染案件面临的重大法律问题。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侵权赔偿基本原则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欺诈而致的双倍赔偿之特例。环境污染是公害,环境污染的深度损害和影响难以估计,所以惩罚性赔偿显得十分必要,应该提到立法讨论的日程上。

  思考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如何承担?本案中天然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大于97名农民的损失,同时天然渔业资源受损后的生态损失也是巨大的。但本案致天然渔业资源受损后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该由水库管理机构主张权利。

  在很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中,对环境资源本身的损害基本上没有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的。一方面资源是国家的,没有落实具体的利益主体,另一方面环境立法上对涉及到公害的侵权事故如何主张民事赔偿没有涉及。

  思考三:承担了民事责任后,两家被告是不是还应该承担行政责任?直接负责人是不是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毫无疑问仍然要承担行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责任”。

  就本案而言,直接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答案也是肯定而明确的。《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罪。《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造成了1166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无法计算的生态损失,应属情节特别严重,相关直接责任人员都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思考四:环境损失的账到底该怎么算?

  环境污染的账不能简单地算直接经济损失,而是要算生态账,如一棵树作为木材的经济价值可能是2000元,但国外专家算过一笔账:一棵树如果存活50年的话,其生产氧气、防止空气污染、防止土壤流失及增加土壤肥力、在调节与保持水土方面的价值等合计可达196250美元,折合人民币160万多元。

  此案中,企业向河道里面直接排放污水,仅仅是直接损失就是1166万元,如果再加上生态损失和恢复原有生态所需要的投入,其数额可能是巨大的。目前中国亟待建立环境生态价值评价体系。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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