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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国内环境法学研究综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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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国内环境法学研究综述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孟庆垒 陈…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孟庆垒 陈阳 石欣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 要:2006年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蓬勃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表现在研究成果的数量前所未有,质量不断提高;学术会议的数量空前增加,中外学术研讨已成特色;中外学术访问明显增多,学术合作渐成机制;学科建设成绩显著,环境法学发展获得更大空间。研究特点是注重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注重环境法学与其它学科的交流和渗透,注重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的结合,注重传统领域深入研究和研究视阈的进一步拓展。研究热点包括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问题、环境权问题、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矿产资源与能源法律问题、区域经济与区域环境法律问题、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问题、循环经济法律问题和国际环境法律问题等。
关键词:环境法学;学术研究;研究综述

  一、研究概况
2006年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蓬勃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表现在:
(一)研究成果的数量前所未有,质量不断提高。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环境资源法学论文500余篇;各种环境资源法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论文数百篇,其中仅全国年会就正式收录316篇。在图书方面,全国公开出版环境法新书30余部,多数皆为专著;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刊——《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第一卷)》也在同年问世。另外,2006年全国高校以环境资源法问题为主题的博士、硕士论文有250多篇。这些论文和书籍绝大部分质量较高,充分体现了学界创作热情和创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学术会议的数量空前增加,中外学术研讨已成特色。2006年全国共举办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约16次。除每年举行的全国年会和西部开发法律研讨会外,自然保护地立法国际研讨会、中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中德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中法环境法学术研讨会、欧盟环境法国际会议、京澳环境法学术研讨会等一系列高级别学术会议的举行为学者们的交流与对话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三)中外学术访问明显增多,学术合作渐成机制。2006年,先后有来自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十多位环境法学者、律师到中国大学进行学术访问,我国也先后有多位环境法学者赴美国、欧洲、韩国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开展学术访问和学术交流活动。有些国内环境法研究机构和院校还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研究机构和院校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承诺进行互赠专业期刊、会议交流、学生教师互访等事项。这些学术访问和合作活动的开展加深了国内外环境法学界的相互了解,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共同进步。

  (四)学科建设成绩显著,环境法学发展获得更大空间。根据教育部于2006年正式公布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全国又有3所院校获环境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11所院校获环境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另外,还分别有5所和32所院校获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少院校都利用这个有利契机召开了环境法学学科建设会议,中国海洋大学、重庆大学、中南林学院等院校的环境法学科还成功申报了省(市)级重点学科。学位授予权和重点学科的成功申报既体现了多年来环境法学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也为环境法学高级人才的培养和相关研究进一步走向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研究特点
(一)注重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
基础理论是一门学科向前发展的根基所在。同传统法律部门相比,环境法的历史相对较短,因此其基础理论仍略显薄弱。2006年,环境法学界在这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对环境法的基本范畴和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这些范畴和相关理论问题主要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保护对象、立法目的、主体、价值、本位、解释、使命以及环境权和自然物权利问题等多个方面。其中,环境权问题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年公开发表的直接以环境权为题的学术论文有50余篇,博士、硕士论文10余篇。在武汉大学举行的第一届中法环境法学术研讨会更是把“环境权及其法律保护”作为主题,对环境权概念、特征、类型、意义及法律保护等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二)注重环境法学与其它学科的交流和渗透
作为新兴的法学分支,环境法学与法学其它门类和法学之外的其它学科的交流与渗透非常必要。2006年的环境法学研究便呈现出这一特点。不少学者从法哲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法律解释学、社会法学以及伦理学、经济学角度对环境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刻思考。该年度出版的一系列专著,如李爱年先生的《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李挚萍先生的《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汪劲先生的《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王蓉先生的《资源循环与共享的立法研究——以社会法视角和经济学方法》等,充分反映了这一点。此外,2006年全国环境法年会还把“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列为会议主题之一,学者们以此为契机对民法典的“绿色化”、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环境损害赔偿、自然资源物权、环境公益诉讼等民法和环境法学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探讨。这些多元研究视角的注入为环境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三)注重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的结合
我国环境法学者一直都十分重视学术研究与相关立法实践的结合,并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参与和推进相关立法进程的重任。2006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问题以及循环经济法、环境损害赔偿法、自然保护区立法等法律的制定问题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其中很多的立法建议就是由环境法学者提出的,他们中的不少人还直接参与了这些法律的修改或草案的起草工作。例如,2006年全国人大多次就我国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组织召开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环境法学界的多位学者受到邀请,他们所提出的各种建议对《循环经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形成及其修改产生了较大影响;结合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进展,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组织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问题专题讨论会,对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并对《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在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法学学者王利明先生向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建议》,得到了广大环境法学者的积极响应。学者们的这些积极努力既推动了环境法学的理论研究工作,也必将会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四)注重传统领域深入研究和研究视阈的进一步拓展
随着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和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法学研究呈现出两大趋势:对环境法传统问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对新生环境法律问题的关注。前一趋势主要集中在水法、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能源法和区域环境法等领域,2006年皆有这方面的论著出版和大量论文发表。例如,中国海洋大学发挥自身优势,连续出版了多本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海岛法律制度的著作,将学界对海洋环境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同样在2006年,一些相对较新的环境法律问题开始受到学界关注,如环境习惯法、动物福利立法、水人权、自然资本投资的法律制度、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等。其中,肖国兴先生的博士论文《中国自然资本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和秦天宝先生的专著《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研究》是对这些新生问题进行研究的代表性著作。在之前国内相关研究成果比较匮乏的情况下,这些先生的研究无疑是具有开创性的。

  三、研究热点
(一)环境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全国人大于2006年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以国家最高规划的形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和战略目标。显然,这一重大战略举措的成功实施将有赖于相关法制的保障和推进作用的发挥。有学者系统研究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动力和指导思想,提出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应当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引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原则、将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科学技术建设环境友好社会”的原则、节约原则以及环境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生命和尊重自然的基本理念。学者们还就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1]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效果,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毫无疑问,在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之下建立起来的仅仅保护人体健康的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早已被学者们所普遍摒弃,但是,学者们目前同样也对同时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提出了质疑。学者们认为,这种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并重的“鱼与熊掌兼得”的做法存在误导性,因为即便环境法律明确把二者放到同等位置,也无法回避二者在实践层面到底谁优先的问题。面对国家发展经济的迫切需求,环境立法的这种“目的二元”实际上往往沦为经济利益优先。因此学者们建议,环境立法应当确立环境优先的立法宗旨,或者删除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将保护生态的整体价值作为环境立法的唯一目的。[2]

  学者们对环境法的原则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研究。有学者详细论述了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法律价值体现及相应的法律制度,重点考察了世界发达国家关于该原则的规定和基本经验,指出了我国目前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新的环境法原则,如有学者从对国家干预原则历史背景的阐述入手,深入分析了国家干预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中贯彻实施的可行性;也有学者主张代际公平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是不够的,而应落实为具有操作意义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还有学者从“外在的形式标准”、“内在的价值追求”、“应遵守的科学性原理”以及“结构和功能上的整体性和层次性”四个维度构筑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

  环境权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环境法学者热烈关注但却又为此争论不休的核心问题,2006年学者们继续对这一问题投入了极大的热情。从相关文献的内容来看,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仍然有较大分歧。首先,在环境权的性质方面,尽管环境法学界多数学者都认为环境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但也有学者对此并不认同,如有的学者坚持认为环境权与传统物权在各种特性上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存在量上的区别和侧重点不一;有的学者则从传统权利的特征出发,认为环境权的不确定性使其根本无法称得上是一种权利。其次,在环境权的主体问题上,很多学者继续对环境权主体同时包括人类、国家、企业、公民乃至自然体等多个主体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主体只能限于自然人;有的则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在国内法上更多表现为公民,在国际法上更多表现为全体人类;还有学者通过对各国宪法的考察之后指出,公民不能成为“对健康环境的权利”的享有者,政府对环境的责任不能产生公民的环境权,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转化不出公民环境权,宪法中的环境权主体只能是人类整体。再次,对于环境权的内容,学者们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生态性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但不包括经济性权利;但也有学者反对环境权包括参与权这种程序性权利,而认为环境权仅为实体性权利。除了对环境权本身的研究外,学者们还在2006年加强了对我国目前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工作的反思,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存在几个误区,即没有系统地从宪法与人权的路径研究环境权,从同一角度阐述公民环境权与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导致研究视角和研究层次的模糊,泛化环境权的内容等,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环境权理论走入困境并使其无法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4]

  (二)2006年全国环境法年会的相关主题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也已在2007年3月16日获得全国人大通过。由于环境法与民法存在一定交叉关系,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自然也成为参加2006年全国环境法年会的学者们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此次会议上,有学者从理论角度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总结,他们认为,环境法与民法体现了整体主义理论范式与个人主义理论范式的差异;为解决环境问题,二者需要对话和合作,这将有利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拓宽视域、转换思路、价值重构、方法更新。具体到民法典的制定问题上,部分学者明确指出,一部能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必须要将环境保护理念贯彻其中,实现“绿色化”,而这需要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和生态伦理观的融入。学者们基于此进行了种种法律设计,如要求民法典承认公民的环境权,赋予特定动物和其它自然体主体地位等。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民法的“绿化”只能在民法的已有框架内进行,即通过重新解读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公序良俗原则,重构所有权的内容,建立环境合同制度、环境物权制度和生态型环境侵权制度等来实现;对于赋予自然物法律主体地位问题,这些学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应有的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和双向性上,还是从权利的工具属性和它对自然作用的有限性的角度,自然物权利立法都是不现实和不必要的。也许是意识到人们对“动物权利”字眼的抵制和通过民法典对其予以承认可能面临的困难,部分学者在2006年明显加强对了动物福利立法的关注,并开始尝试对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定位、贸易价值取向以及立法独立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另外,由于2006年正逢《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学者们还针对草案的内容对自然资源物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5]

  矿产资源与能源法律问题也是全国年会的主题之一。目前,对于矿业权的性质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没有统一性认识,因此在该问题上学者们仍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尽管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权利,但仍然可以从整体上把它界定为是一种用益物权、准物权。有学者则反对这种概括性的定性方法,认为探矿权与采矿权性质完全不同,应分别定性。如有学者指出,探矿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知识产权,而是具有债权和行政权的混合性质;采矿权则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统一。学者们还指出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如尚未完全体现宪法原则,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等,因此相关法律的完善非常必要。学者们认为法律应进一步明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性质,明确规范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尊重矿业权的可流转属性以及强化对矿山环境和地质的保护和治理。在能源法方面,有学者认为能源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能源资源国有和能源国家管制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节能高效、综合利用原则,清洁开发利用原则,安全开发利用原则,鼓励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原则。有学者对我国能源法的安全价值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能源供给安全、能源可持续安全和能源环境安全的理念。还有学者就能源节约、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进行了思考。[6]

  区域经济与区域环境法律问题是全国年会的又一主题。从学者们提交的年会论文和公开发表论文的数量来看,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关注点又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松花江污染事件涉及的环境法律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作为一起重大污染事故,此次事件同时涉及了众多法律问题,如污染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问题,政府责任问题,跨界污染问题,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问题等,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一大挑战;为了避免在类似事件中环境本身得不到恢复以及受害人得不到救济,学者们建议应当加快建立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也有学者注意到,此次事件暴露了我国环境应急机制的很多弊端,如相关法制不健全,预警监测不准确,应急信息通报不及时,民间组织参与不足等,因此建立和完善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体系、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管理信息交流机制是非常必要的。第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问题。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存在某些问题的关键是没有真正解决好保护区内人民的利益问题,没有解决好公众参与和社区共管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如何减轻人民负担的问题;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区域法》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给当地人民带来长远实际利益。以此为出发点,学者们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形式和名称、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分类、管理体制、资金机制、管理制度、土地权属、公众参与等诸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对国外相关立法经验进行了考察。[7]

  (三)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法律问题
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增多,环境侵权问题受到了环境法学者的高度重视。2006年学界的讨论几乎涉及了环境侵权的概念、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归责原则、证明责任等各项内容,并在很多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例如,有学者针对目前我国法律所奉行的环境侵权严格责任原则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有的从经济学角度出发,通过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中效率与公平理念的衡量得出结论:应当根据不同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单边预防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双边预防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则认为单一的严格责任归责体系无法合理解释合法排污行为产生的环境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环境侵权归责体系中加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严格责任的补充;还有的学者主张“环境污染侵权”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破坏环境侵权”除少数特别规定外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有学者主张除应考虑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程度这一“纠正正义”的要求外,还应一并考虑加害人行为对于加害人自己及社会上一般大众的效益这一“功利主义”的要求。他们认为,功利主义原理及公共利益观在环境侵权问题上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如人的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作为一切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本载体,一定高于任何经济利益、公共利益和地区利益;应当扩大公众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作为环境侵权救济的根本保障等。[8]

  无救济即无权利。学者们也在环境侵权救济的具体方式方面作了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具有很大局限性,无法实现弥补环境侵权受害人实际损失的目的,因此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有限度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有学者结合在我国已经发生的具体案例指出,环境侵权不仅严重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可能造成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因此建立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十分必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侵权救济的一个重要手段也被人们寄予厚望。学者们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类型、基本内容、在我国的新进展以及立法构想,并对世界上最为发达和成熟的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介绍。另外,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学者们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社会性,环境损害的受害人不仅应该从加害人处获得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应该而且能够通过社会途径获得补偿。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方式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9]

  值得注意的是,本年度有学者指出了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局限性。按照环境法学者以往的看法,环境侵权是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而使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但目前有学者认为,环境侵权与动物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一样属侵权行为法范畴内的概念,其性质决定了环境侵权救济只能解决财产权、人身权等私益损害问题,而解决不了具有显著公益性特征的环境权的损害问题,更无法阻止那些并不直接带来私益损害的环境破坏行为。因此从本质上来讲,环境侵权是一个民法问题,它满足不了人类解决环境危机的需要,环境权的实现、环境破坏或生态破坏行为的制止或减缓只能寄希望于环境法。[10]

  (四)循环经济法律问题
目前,《循环经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循环经济法律问题自然会引起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从全国人大负责循环经济法起草工作的官员的谈话来看,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将主要有以下方面构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资源产权制度、以市场配置资源为核心的资源价格制度、生产单位利用和处置废旧资源的基本顺序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制度、绿色采购制度、经济激励制度、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等。[11]

  在循环经济法起草过程中,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热烈讨论为立法者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借鉴。这些讨论涉及了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必要性、概念、法律定位、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内在结构、立法模式以及国外立法经验等各项内容,学者们的观点既有一致也有冲突。首先,在循环经济的法律定位及部门归属问题上,学者们认为这绝不是无谓的法律部门之争,因为把循环经济法定位为经济法,还是行政法,或是环境法将涉及到立法的方向问题。目前来看,学者们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认为循环经济法不同于一般的环境保护法、经济法或行政法,而是三者兼具的法,同时是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其次,同我国立法部门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基本法制定的做法不同,不少学者并不赞成这种“由上到下”的立法模式。有学者指出,这种先制定高层次法而后逐渐制定下位法的做法尽管有一定优势,但却要求有良好的社会文化基础和技术基础等,这显然并不十分符合我国尚未完全实现工业化的基本国情。这些学者认为,现阶段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不仅在论证理由上不充分,更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因此目前应加快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单项法和特别法而不是循环经济基本法。再次,在循环经济的具体实现手段方面,有学者认为“循环经济”这种看来是“减效益”的经济生产模式不会成为企业自愿选择的模式,而只有通过环境税这种集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以及法律性于一体的强制性手段才能真正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普及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另外,学者们还对德、日等发展循环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进行了深入考察。[12]

  (五)国际环境法问题
WTO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2006年学者们讨论较多的问题。学者们认为,相较于GATT时代,WTO富有成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执行机制使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学者们也认识到,WTO对国际环境保护带来一定障碍和压力,与国际环境公约纠纷解决机制也存在冲突,其在平衡协调贸易与环境问题上还面临较大困难,其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仍然相对有限。因此,对于国际环境保护来说,WTO自身固有的本质和职能决定了它是一把双刃剑,在WTO体制下处理好贸易与环境议题,尚需在理论和实践上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和努力。[13]

  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跨国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渐增多。2006年,学者们对跨国环境污染的概念、特点、起因、处理方式和处理原则等方面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有学者指出,目前跨国环境污染呈现出了全球化、综合化、社会化和政治化的特征,对其进行有效处理必须坚持和平、合作、公平的原则,通过成立跨界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环境损害风险基金、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和国际仲裁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另外,学者们还对解决跨国环境污染的关键环节——国家责任的确定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就这一责任的性质、特点、归责原则、赔偿机制及私法化问题发表了看法。[14]

  2005年,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也引起了学者们在2006年对该问题的极大关注。学者们对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进行了客观评价,也对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可能面临的巨大挑战进行了展望。学者们认为,我国应当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在国际法层面,应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环境义务的南北平衡;在国内法上,应该通过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推动节约型社会的构建。[15]

  参考文献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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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世界地球日”主题
    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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