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讨

作者:陈建峰 王颖 张…    文章来源:北京水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9

  摘要:在当前的流域排污、治污管理中, 存在诸多弊端, 而各流域水污染形势严峻, 因此提出建立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思, 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流域污染 排污权交易 市场 对策

  中图分类号TV21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 4637( 2006) 05- 0043- 02

  1 我国主要流域水污染概况

  “九五”期间, 国家开展了“三河三湖”的水污染治理, 使淮河、太湖等流域水污染得到了一定控制。但总体上, 我国流域的水污染形势并未得到有效控制。2000 年统计结果表明: 七大流域地表水有机污染普遍, 各流域干流58%的断面为Ⅲ类水质, 22%断面为Ⅳ类水质, 20%断面为Ⅴ类或劣Ⅴ类水质[1]。各流域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 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流域水污染形势严峻。

  2 当前流域排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1997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以后, 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政策为减少污染排放, 促进污染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这种政策在实施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主要有: ①收费是以超标为中心, 对未超标未收费, 而治理污染的成本、污染的危害最终转嫁于社会, 存在外部不经济性问题。②不利于激励排污单位改进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削减污染物。有的企业考虑到改进生产工艺的巨大成本, 宁愿超排交费, 出现了“有钱就排”的怪现象。③排污标准不一, 标准过低。④行政色彩过浓, 削弱了排污者和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⑤环境保护执法乏力。

  3 排污权交易的内涵

  排污权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确立量化的单位污染物排放的权利成本。这种权利可以通过政府无偿分配、有偿分配或拍卖等方式取得。这种权利在当事人之间的流转行为即排污权交易, 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通过这种交易的方式来实现。对应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指由政府制定特定区域的排污量上限, 按此上限发放许可, 该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制度[2]。排污权交易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Dales 于1968年提出[3] , 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保局应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管理。

  4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现状

  我国从1991 年就开始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1993 年国家环保局开始在包头市、柳州市、太原市、平顶山市、贵阳市和开远市试行SO2 和烟尘的排污权交易政策。1999 年4 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关于“在中国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协议, 确定了江苏省南通市与辽宁省本溪市为该项目的试点城市。2001 年9 月开始,由美国RFF 和中国环境科学院共同承担的亚洲银行贷款项目的赠款项目“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机制”在太原市试行。江苏省2002 年推出了《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在江苏省全面推行SO2 排污权交易[4]。2002 年, 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7 省市( 包括山东、山西、上海、江苏、河南、天津、柳州) 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实验, 积累了更丰富的实践经验。

  5 建立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思考

  在现阶段, 我国要全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显然存在诸多困难, 而且试点实践中也大多集中在大气污染领域。在水环境保护领域, 国内外也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其中有一些成功案例, 如: 美国在威思康星州FOX 河以及北卡罗那州的Tar- Pimlico 盆地推行可交易的水污染权; 我国在上海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实行的排污许可转让制度[5]。

  在试点工作取得宝贵经验的基础上, 可先在某大流域试点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进一步积累流域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进而逐步推广到其他流域。

  5.1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应做的工作

  (1) 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排污权交易以市场为依托, 完善的市场机制才能使交易顺利进行, 同时,合理的价格和竞争机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2) 产权归属, 作好初始分配工作。

  (3)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和管理体系。排污权交易过程中, 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规进行管理, 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流域管理部门可与地方政府配合, 与现有法规整合, 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使流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4) 发展和完善监测、跟踪技术, 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5) 建立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可以借鉴国外排污银行或环保银行的经验, 建立类似于流域排污权交易所的中介机构, 使交易过程适应市场要求。

  (6) 建立健全审查、监督、处罚制度。流域管理部门对交易过程应严格审查、监督, 对违规交易行为严厉处罚。

  5.2 可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 初始分配方案的合理性问题。政府或流域管理部门应采用拍卖、招标出售和特殊处理等多种方式,合理将排污权分配给各企业, 避免不公平现象。

  (2) 交易成本问题[3]。为降低交易成本, 克服排污权交易中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提高排污权交易的效率,应建立排污权中介机构和科研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可以在排污权市场中起代理买卖的作用, 也可以向排污者提供信息、行情, 充当交易顾问; 科研咨询机构向市场提供不同位置的污染物排放量之间的交换比率。

  (3) 市场监管问题。由于排污权交易中存在利益,可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 防止企业、个人、中介受利益驱动产生腐败行为。

  6 结语

  建立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 对流域的排污、治污管理有重大意义, 而且, 较之我国全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这种试点周期短、可行性强, 还可为全面建立排污权交易提供更多经验。因此, 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逐步付诸实践, 是决策部门和科研人员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于其洋.对水污染防治的几点思考[J] .中国水利, 2002,(1) : 72 - 73.

  [2] 顾列铭.排污权交易: 让天空更蓝[J] .生态经济, 2003,(1) : 5 - 6.

  [3] Dales J. Pollution Property and Prices[M] . 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68, 32 - 35.

  [4] 凌虹, 吴云波.排污权交易实施意义及实施关键探讨[J]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4, (5) : 246 - 247.

  [5] 敖荣军. 汉江中下游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探讨[J] .地域研究与开发, 2004, (6) : 20 - 21.

  作者简介: 陈建峰(1981—) , 男, 在读硕士研究生。

  来源:《北京水务》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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