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补偿立法难点在标准
防止不同受益体互相扯皮
“在标准认定方面如何防止部门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扯皮是关键。这里面涉及标准、法律量化、部门协调等问题,标准还包括环保标准、补偿标准、法律量化标准等等。”周民良说。
周民良还说,“譬如,南水北调工程,目的地城市,下游对上游补偿,调水地对水源地补偿,达成什么样的补偿标准与规模,如何分配补偿费用,这些问题需要相关目的地的城市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环保部门制定一个标准,经济部门认为太低或太高,不同意补偿方案,就需要流域之间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目前还没有相关确切评估与补偿标准,不同区域有时很难达成统一意见。”
专家认为,立法有必要,但进入立法实践还涉及一些具体指标和实施细则,每个条款都需要细化。现在关于资源补偿还很笼统,需要地方提出一些量化指标,每个领域都要提出相关的补偿办法和标准依据,这是立法的关键所在。一旦涉及资源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应负什么责任,都要有依据,而且这些依据要经过论证。
因此,周民良建议,在立法之前,先进行一些小流域试点,由地方政府出台一些政策和实施规则,通过一些成功案例,再上升到立法高度,这样可能更具有可操作性。
周宏春也认为,对生态资源保护可以通过运营产生经济效益,有些地方已经有经验,浙江、江西、海南等生态覆盖率高的地方都做得不错,海南在森林补偿方面也作过一些努力,森林加工企业给周边百姓进行经济补偿,可借鉴他们的一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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