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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监督基础知识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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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监督基础知识
http://www.eedu.org.cn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一、基础知识

  1、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3、森林的作用:主要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提供林产品。
  4、林业建设的方针: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5、我国对森林的分类:(1)防护林,(2)用材林,(3)经济林,(4)薪炭林,(5)特种用途林。
  6、国家有关珍贵树种和保护规定:黄波萝、东北红豆杉、剌楸不许伐,红松保留到36厘米,柞树、水曲柳、胡桃楸、椴树保留到24厘米,云杉、冷杉、落叶松、樟子松保留到20厘米,杨树、榆树、白桦、色树、枫桦、杂木保留到12厘米。
  7、封山育林:是指为了给森林自然休养生息之机会,保护森林植被对部分林区在一定期间暂时停止一切人为活动称为封山育林。封山育林的方式有全封、半封、轮封三种。
  8、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9、“三生态”:是指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
  10、天然林按功能分类为:商品林、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
  11、优势树种(组):一个林分中,组成优势比重的被确定为优势树种(组),一般以某树种占林分的蓄积比重确定,无蓄积林分和在幼令林中某树种蓄积大、株数少,或株数很多,蓄积少时,按株数比例确定优势树种(组)。
  12、幼苗、幼树:树木胸径尚未达于检尺径阶,针叶树高31cm以上,阔叶树高51cm以上为幼树;低于幼树标准但已木质化的苗木称为幼苗。
  13、闭合差:导线测量中,长度、角度及高差的实际测量值与已知值间的误差。
  14、全林每木调查:对小班内的每株树木(5cm以上)全部进行检尺,据此计算每公顷和小班的株数和蓄积叫全林每木调查。
  15、标准地调查:在小班内设置标准地,对标准地内的树木都进行检尺,据此推算每公顷及小班株数和蓄积的一种调查方法。
  16、机械抽样调查:是在小班内随机起点之后,从含有几个单元总体中,按照一定间距抽取几个样本单元组成样本,用来估测总体(即小班)的方法。样地形状为正方形,面积为0.06公顷,样地点间距统一规定为90m。
  17、森林主伐:在成过熟林内,以生产木材为重要目的同时为森林更新创造条件的森林采伐,有三种采伐方式即皆伐、择伐、渐伐。
  18、散生木:幼龄林中胸径30cm(含30cm)以上和中龄林中胸径40cm(含40cm)以上的林木,无林地、非林地中胸径5cm以上的树木。
  19、郁闭度:林冠投影面积占林地面积的百分比,用十分法表示。
  20、林分:林分是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领近地段又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
  21、轮伐期:同一林地上相邻两次皆伐之间的间隔期。
  22、采伐强度:单位面积上采伐木材的蓄积量(株数)占林木蓄积量(株数)的百分比。
  23、森林:以乔木为主的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共同作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的总体。
  24、林相:一个林分的外部特征。
  25、林班:是林场内具有永久性经营管理的土地区划单位。
  26、小班:小班是组织林业生产,开展森林经营的最小单位,也是伐区采伐调查设计和更新造林调查设计最基本单位。
  27、作业区:作业区是一个装车场(楞场)吸引木材的范围。
  28、一类调查:指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其原则是在短期内查清全国或省、自治区的森林资源数据变动消长情况,提供必要依据。
  29、二类调查:指规划设计调查,其原则是使基层林业生产单位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动态,分析检查经营效果,编制或修订经营方案,建立森林档案为制定规划和经营措施提供依据。
  30、三类调查:是指伐区作业调查,其原则是进一步查清某一作业区内的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生长状况、结构规律以确定采伐或抚育改造方式,采伐强度预计出材量以及更新措施,工艺设计和投资效益。
  31、蓄积量:一定面积上生长的林木材积的数量。
  32、出材量:一定树种在一定面积上的活立木蓄积中可生产大小商品材的总数量。
  33、商品材:商品材指的是一株树或一个林分经过采伐和造材之后,生产的可作为商品出售的经济材和薪炭材总和。
  34、活立木:林地上未伐倒生活着的树木、散生木的总称。
  35、枯立木:因外界原因而死亡或自然枯死但未倒下的死树。
  36、皆伐:森林主伐之一,在划定的森林面积上,短期内采伐掉全部林木或几乎全部伐完全部林木的采伐方式。
  37、择伐:森林主伐之一,在规定的森林面积上分期选择个别林种进行采伐。
  38、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采伐限额是根据各地区,各森林经营单位现有森林资源的消长情况,所能允许年采伐森林资源最大的立木蓄积量。
  39、森林的三大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0、林龄组:即幼龄组,近熟林组、成熟林组,过熟林组。
  45、两类三划分:据森林的主要功能,将其划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同时,根据保护程度将其划分为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
  46、我国林业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效益低下与社会对林业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之间的矛盾。
  47、我国目前的森林覆盖率:16.55%。
  48、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比: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是26329.5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比是27.4%。
  49、我国有林地面积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的百分比:有林地面积是15894.09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60.4%。

二、时事政策

  1、植树节:我国的植树节是每年的3月12日,从1979年开始的,为纪念孙中山逝世纪念日。
  2、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的保护性措施:一是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是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是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是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是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是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材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4、林业发展战略布局及途径:战略布局是以六大工程为主体,以全民义务植树和各种社会造林为基础,“一鸟两翼”“三位一体”战略途径是以“六大工程”为载体,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从木材生产为主直接跨入生态建设为主的新阶段。
  5、林业重点工程“四到位”: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也称“四到省”。
  6、我国林业历史性转变的核心:是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
  7、林业六大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
  8、林业五大转变:一是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二是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的转变;三是由毁林开荒向退耕还林的转变;四是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转变;五是由部门办林业向全社会办林业的转变。
  9、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原则: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事权划分,工程实施地方政府负全责,森工企业由采伐森林向营造林转移。
  10、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我国重点林区木材产量调减幅度:从1997年的6394.79万立方米,调减到2002年的4436.07万立方米,调减幅度是30.62%。
  11、实施天然林保护的三个层次:一是全面停止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天然林采伐;二是大幅度调减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三是要同时保护好其他地区的天然林资源。
  12、天保工程“九字方针”: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
  13、实施天保工程的省(区、市):包括云南、四川、重庆、湖北、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山西、河南、陕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海南、新疆。
  14、天保工程主要内容:一是森林区划;二是公益林建设;三是商品林建设;四是转产项目建设;五是人员分流;六是加强工程基础保障体系工作。
  15、天保工程时间及投入:天然林保护工程1998年试点,2000年正式实施,到2010年结束,期间国家投入962亿元。
  16、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简称“一二三四五”):抓住一个重点,办好两件大事,强化三项工作,推进四项改革,搞好五大建设。
  17、“五大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
  18、森林资源管理四个根本转变:一是实现由采运企业向营林事业转变,将工作由伐树转向种树;二是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林区由传统的大木头经济向市场经济所需求的多元化经济转变;三是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成果,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四是实现企业管理资源向国家管资源转变,把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真正从企业分离出来。
  19、林业分三步走的具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19%以上,到2020年,使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到2050年使森林覆盖率达到26%以上。
  20、当前我国林业地位: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21、目前我国森林资源客观现实:我国林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较低层次,一是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二是森林资源质量不高;三是森林资源增长缓慢,破坏严重;四是林业生产力发展滞后。
  2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25日,共分8个部分,25条。
  23、《决定》提出发展林业的七条方针:一是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二是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三是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四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和管理;五是坚持尊重自然和经济规律,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城乡林业协调发展;六是坚持科教兴林;七是坚持依法治林。

三、法律常识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并颁布执行的法规称为行政法规。
  2、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法规,称为地方性法规。
  3、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条例、规定制度等称为规章。
  4、制定《森林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5、国家是从1989开始向重点林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到目前共派驻了14家。
  6、森林资源监督的主要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驻在地区单位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监督,承担驻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与森林资源管理有关的监督任务,达到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促进森林资源增长。
  7、森林资源监督的范围:木材生产过程监督、营林生产全过程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情况监督、林地管理情况监督、木材流通领域监督、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管理情况的监督、国家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的监督。
  8、森林资源监督职责:负责监督驻在单位、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以及森林资源消长情况,林政管理情况。
  9、吉林省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四项监督职责:监督审核、监督整改、监督介入、监督报告。
  10、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法律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 .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1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法律责任: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1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3、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14、滥伐林木罪: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5、盗伐林木案的刑事立案标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16、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17、滥伐林木案的刑事立案标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18、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以及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刑事立案标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19、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68条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20、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1、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22、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采伐

  1、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情况除外。
  2、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面积和株数。
  3、有下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情形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森林法》的规定,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4、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5、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涵义: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期限等进行采伐,并按规定完成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
  6、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遵守的规定:(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基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7、采伐作业规定要求的主要内容:(1)、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不准超强度采伐,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2)、控制好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好幼苗幼树,母树和其它保留木;(3)、采伐的木材长度2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6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4)、伐木时,被伐倒木砸倒的砸伤的秃头树,腊千子,架挂树等,伐树时应一并伐除,避免重复作业。
  8、抚育采伐对象确定的原则:人工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中龄林0.8以上,天然幼龄林郁闭度在0.8以上,中龄林在0.7以上,或下层目的树种幼树较多且生长稳定,分布均匀郁闭度在0.6以上;遭受一般轻度自然灾害的林分。
  9、在抚育采伐中,选择应伐木的原则:本着间密留稀,留优去劣,及时清除伐根,或用药剂杀根灭萌,促进林木生长的原则。
  10、采伐限额核定的时间: 5年核定一次。
  11、 伐区调查设计的重要目的:是根据调查区域的自然地理情况,森林类型土地类别,森林权属和经营管理要求,把林地划分为若干个调查设计单位,为林业生产经营和森林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12、每木调查的内容:每木调查包括全林每木调查,标准地每木调查,样地每木调查,应伐木每木调查,道影木和楞场应代木检尺等。重要目的是查得小班内的树木株数,蓄积,树种组成平均胸径等,为采伐更新设计打基础。
  13、森林采伐主要有:主伐,分为择伐、皆伐、渐伐;抚育伐,分为生长伐、透光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
  14、“三总量”检查:“三总量”指采伐总量、运输总量和销售量,最根本的是控制采伐总量。
  15、组织林木采伐前为什么要申请开据采伐许可证:主要从宏观上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防止无计划采伐对森林效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对森林资源实行科学地采伐利用。
  16、伐区拨交的原则:伐区拨交要依据国有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容来进行,否则视为无证采伐;拨交伐区不能跨年度使用;要遵守伐区拨交验收办法的规定,实行“拨一号、采一号、验一号”制度。
  17、伐区拨交的程序:伐区拨交执行“三级拨交”制度,即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向森工企业局核发国有林采伐许可证,企业局资源管理部门向林场核发林木采伐作业证,林场向森林采伐工队核发采伐作业证。

五、林权管理

  1、林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2、处理林权争议的原则: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3、国家对林权争议解决前的要求: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
  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5、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六、林地管理

  1、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
  5、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在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的同时需要提供下列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材料。
  6、林地清查:林地清查是指根据有关林地基础档案,图纸等资料对非法侵占林地状况进行的摸底调查。
  7、临时占用林地要求: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七、动植物保护

  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市、自治区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4、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5、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6、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7、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殊情况下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10、野生动物案件中确定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是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
  11、野生动物案件中确定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是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
  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13、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4、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15、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立案,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应予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17、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18、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是具有多项战略意义的生态和物种保护工程。其实施范围包括全国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2010年前重点实施大熊猫、金丝猴、藏羚、兰科植物等10个野生动植物拯救工程和30个重点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八、护林防火

  1、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2、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3、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4、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九、行政处罚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和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1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6、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7、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的原则: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十、种子及病虫害防治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病虫害防治费用的渠道有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事业费。

十一、造林管理

  1、不按时按质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未完成上年度采伐更新任务的,不得核发下年度采伐许可证,对未完成造林任务或达不到规定的成活率的处2倍以下罚款,给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2、营林生产监督:种苗生产监督;2、母树林管理监督;3、更新造林设计监督;4、更新造林作业监督;5、中、幼、次生林抚育监督;6、造材验收监督;7、新成林验收监督;8、“天保工程”中营林生产监督;9、育林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10、封山育林情况监督。
  3、林木更新:有三种方式,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

十二、林政管理

  1、林木运输管理中,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承运单位和个人不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一个地区木材运输证发放的木材运输数量不得超过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木材检查站不仅制止无证运输,还可以对无证运输的木材给予扣留。
  2、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之一。
  5、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6、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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