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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发展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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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发展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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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edu.org.cn 作者:文钊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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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30年来,随着化学品生产和贸易的大幅增长,各国政府和公众对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日益关注。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来监督这些化学品的进口和使用情况,因此受到损害。
1992年里约环境和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呼吁在2000年前通过关于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为此,粮农组织理事会和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授权其执行首长发起谈判。经过五届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会议的磋商,最终于1998年确定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的案文。1998年9月10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的全权代表会议上,该公约文本获得通过。
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我国于1999年8月24日签署了鹿特丹公约,2004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批准了鹿特丹公约,公约于2005年6月20日对我国生效。
《鹿特丹公约》由30条正文和5个附件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的责任、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的程序、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的程序、附件三所列化学品进出口的相关义务、将化学品列入附件三以及从附件三中删除的程序、出口通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等。附件的主要内容有:缔约方提交最后管制行动通知书的资料要求;将禁止或严格限制化学品和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标准、适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清单。 |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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