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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晓勐:我国城市规划和与土地利用的问题与建议
http://www.eedu.org.cn    作者:袁晓勐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2
  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存在一些矛盾,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城市发展战略重视不够,前期研究普遍不足。

  科学性是保证城市规划严肃性和长期指导作用的前提,这就要求对城市发展方向和路径有清晰完整的认识,以科学的城市发展战略为指导。目前城市规划体系中对前期研究重视不够,对城市、区域缺乏深入研究,对城市的特色把握不准,难免在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失误,造成城市规划的千城一面和脱离实际。最大的问题是城市发展战略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对于政府来说可有可无,与城市规划形不成上下游的联结关系,发挥不了其宏观、综合、前瞻的巨大作用。近年来,陆续展开了一些发展规划的前期研究,一般由城市规划设计院、研究所和大学完成。城市规划院虽然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资质,但偏重技术层面,不但与城市发展战略的综合性要求有一定差距,也不符合战略和规划保持相对独立性的要求。其他的研究队伍缺乏资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证质量。有必要发展相对独立的城市发展战略机构。

  二、片面强调促进经济发展,忽视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整体的协调。

  长期以来,城市规划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工程、资金安排上严重倾向于有利于提高产值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项目。一方面,对于破坏环境、浪费土地的现象控制不严,另一方面,忽视低收入者、外来人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土地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上没有留出相应的空间,人为加剧了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不平衡,造成了就业、居住、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在、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三、缺乏监督,受行政力量干预较大。

  城市规划本身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由于政府换届或政绩驱动影响,这种独立性在行政干预下难以保证,严重削弱了城市规划的长期指导作用。从监督程序上看,尽管城市规划受到地方人大审议和国务院审批的双重约束,但由于其地域性和专业性很强,监督的有效性不高。如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不切实际的人口规划获得相应的城市建设用地,而监督者往往难以察觉。有必要寻求更广泛和有效的监督方式。

  四、规划与建设脱节,土地出让制度有待改革。

  出于增加财政和预算外收入的考虑,政府对土地增量的需求特别强烈,往往与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相当大的矛盾。扩大土地增量只有在土地农转非和改变用地性质上做文章,不仅使突破规划、频繁修改规划的行为越来越普遍,而且引发了失地农民、侵占耕地等经济、社会问题。遏制政府对增量土地的过分需求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现实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提高城市发展战略的法律地位,把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纳入资质管理中。

  研究修订《城市规划法》,赋予城市发展战略一定的法律地位,确立其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使其成为指导城市建设的必备要件之一。赋予城市发展战略对城市规划的一定的监督权,原则上不允许同一法人机构同时制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纳入资质管理之中,改变目前的无序局面。

  二、加强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力度,提高监督水平。

  从城市规划平衡公众利益的理念出发,支持公众参与、监督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行。在《城市规划法》中对公众参与的主体、方式和监督举报办法作出明确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三、研究制定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办法,从源头防止政府不当行为的发生。

  现行的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弊端,尤其是刺激了地方政府对增量土地的需求,引发土地使用中的短期行为。以税收制度代替出让金制度是一个可行的思路。针对城市规划确定的不同类型用地,研究制定不同的税率标准,用市场调节代替计划调节。同时要确立土地税收收益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成机制,以及相应的税收返还或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用以支持农村发展,尤其是补贴农业、农村教育和社会保障。通过这样的政策调整,第一,能够大幅度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引导地方政府集约使用存量土地,避免对增量土地盲目需求,缓解城市土地的供需矛盾;第二,可以改变城市建设的无序局面,实现规划所确立的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结构;第三,能够有效地遏制城市土地运营中的寻租行为和暗箱操作,从源头上切断政府官员从土地经营中牟利的可能;第四,能够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也有利于改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问题上的关系;第五,以税收调控机制反哺农村,有利于城乡统筹,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提高城市化的有效性。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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