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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09年版)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7 15:13:52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出版时间: 2009-2-1
  • 字  数:
  • 版  次: 2
  • 页  数: 88
  • 印刷时间:
  • 开  本: 32开
  • 印  次:
  • 纸  张:
  • I S B N : 9787802099265
  • 包  装: 平装
  • 内容简介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3号)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自2005年起每年举行一次.该考试设四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內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为指导考试命题和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复习备考,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编写、原人事部审定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于2005年1月正式出版。考试大纲从实际出发,注重考查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必备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大纲中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熟悉即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了解即要求具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广泛知识。考试大纲中有关法律、法规及导則、标准的考试內容均为现行法律、法规和导则、标准中的相应內容。
    根据最新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则和标准,环境保护部对考试大纲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本版考试大纲是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和复习备考的依据。
     
    目录
     
    第一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第三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第四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考试样题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帅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及新旧专业对应表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2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52号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环发〔2007〕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4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
    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社厅发〔2008〕75号)
     
    书摘插图
     
    第一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掌握环境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5)掌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10)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則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2)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
    (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4)熟悉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
      (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
    (6)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
    (8)熟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9)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4)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有关规定;
    (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
    (6)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1)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2)了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1)掌握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3)掌握建设单位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
    (3)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
    (4)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
    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
    (2)熟悉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
    (3)掌握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
    (4)了解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5)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6)熟悉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7)熟悉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受的处罚;
    (8)熟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受的处罚;
    (9)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准则。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
      (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
      (4)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2)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
    (3)掌握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
    (4)了解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有关规定;
    (5)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则的有关规定;
    (3)掌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4)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5)熟悉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6)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8)掌握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
    (9)了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則》
    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掌握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2)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3)熟悉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的有关规定;
    (4)掌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5)熟悉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6)熟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规定;
    (7)熟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8)掌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
    (9)掌握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10)熟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5)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6)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7)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8)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9)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10)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1)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2)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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