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环境生态网 >> 新村官 >> 新农村建设 >> 土地体制 >> 正文
→ 推荐文章
→ 热门文章
最高检:重点查处决策者破坏土地资源渎职犯罪
作者:王新友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3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土地资源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力度。

    近日,高检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要突出办案重点,严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集中精力办好社会高度关注、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渎职犯罪案件;经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为其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提供保护的渎职犯罪案件。

    通知要求,严查决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决策,严重破坏土地资源的渎职犯罪;对于决策者强令、胁迫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破坏土地资源行为的,或者阻挠管理人员执法,导致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要重点查处决策者渎职犯罪。

    通知强调,要准确区分决策者与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重点查处决策者的渎职犯罪。对于实施者、监管者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决策者准确决策,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实施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实施人员、监管人员明知决策者决策错误,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进行纠正、制止、查处,造成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视情节追究渎职犯罪责任;对于决策者与具体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要依法一并严查。

    通知同时要求,严格区分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责任。对于采取集体研究决策形式,实为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构成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刑事责任。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文章评论

    进入论坛

    文章录入:见鬼    责任编辑:见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