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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律考试之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9 22:29:24  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附具对所征求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1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14、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等级划分及工作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号令)》第三条至第四条)
第三条 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15、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含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第三条)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16、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17、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18、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19、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章)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20、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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