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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动车环保标志七一起换发
作者:李丹  文章来源:四川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 15:45:45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本报讯(记者 李丹)为进一步改善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全市核发国家机动车环保标志工作将于7月1日正式启动。6月29日,成都市交警部门发布国家环保标志核发和申领方式。

  核发和换发范围:

  在本市登记并持有有效牌证的在用载客、载货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均应核发国家环保标志。在申领国家环保标志前,原核发的成都市地方环保标志仍然有效 (有效期至2010年10月1日以后应参加安全检验的日期),可在下一次定期检验时一并申领国家环保标志。

  核发标准:

  国家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凡不符合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 [2009]87号)规定的绿色环保标志判定要求,即汽油车未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或柴油车未装用电控喷油装置,或不属于使用清洁能源汽车的,一律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核发和换发方式:

  本市新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号牌号码变化的)、外地转入本市及定期检验的汽车,在办理业务时一并核发国家环保标志;未申领地方环保标志、地方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可申请核发国家环保标志;国家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汽车,可在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内到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申请换发国家环保标志;国家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可申请补发国家环保标志。

  申请核发、换发和补发国家环保标志时,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代办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为避免未申领地方环保标志的汽车过于集中申领国家环保标志,造成拥堵和不便,交警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在以下对应时段申领国家环保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为1-4月的,于2010年7月20日―8月19日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为5-8月的,应于2010年8月1日―8月31日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为9-12月的,应于2010年9月1日―9月30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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