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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委会抽样报告:近四成节能灯功率不合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20 12:32:3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逾五成样品通过全部测试项目

  记者了解到,本次比较试验的40个样品,全部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和检测机构专业抽样人员在深圳的超市、大型家居建材商场模拟普通消费者随机购买,样品涉及上海、福建、广东、重庆、浙江、江苏6个省市26家企业的产品,价格从5.9元/只到42元/只不等。本次比较试验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样品的安全、性能、能效等级等进行检测。

  测试结果显示,40个样品中有21个通过全部测试项目,占样品总数的52.5%;其他19个样品则在功率、互换性、功率因数、能效等级、初始光通量等项目上不同程度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或达不到标称值的情况。而40个样品的防触电保护、潮湿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机械强度、耐热性、防火与防燃全部合格。

  本次测试中有2个样品未标中国能效标识,分别为:PKS派科斯9W和QUSUN乔森7W;另有2个样品包装上标出的中国能效标识与实际产品不符,分别为:迪邦奇13W和富邦照明11W。例如: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上标称节能灯的色调代表符号为RD(黄光)但产品实际是RR(白光)。市消委会相关人人员介绍,这些都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不便。

  逾三成样品易引起安全事故

  在本次测试的13个样品互换性不合格,占样品总数的32.5%。包括:深普辉20W、Diall8W、飞力·风行7W、PKS派科斯9W、迪邦奇13W、飞力·风行9W、三一居之星5W、深普辉7W、SHLY 8W、雷立8W、摩尔照明20W、摩尔照明28W、富邦照明13W。

  记者了解到,互换性是关系到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否安全使用的一项重要技术指标,互换性能差的产品易出现当灯头旋入灯座时,因灯头与灯座配合不当,造成拉弧或放电,易引起安全事故。

  据专家介绍,互换性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灯头制造厂模具尺寸不准确,或者灯头材料偏软导致装配时发生变形等,而节能灯生产厂家没有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检验能力,配件质量无法控制。

  10%样品初始光效未达标准要求

  本次测试中有4个样品初始光效未达到标准要求,包括:深普辉20W、引球照明13W、三一居之星5W、法莱克11W。

  记者从市消委会了解到,光效是灯发出的光通量与消耗功率的比值,而光通量又体现了灯发光的强度大小,所以光效能直接体现产品是否节能。该项目不达标反映了样品的光效偏低或发光的强度不够,达不到节能、省钱的效果。例如引球照明13W产品,标准要求初始光效应不小于44lm/W,但实际只有36.65lm/W—41.60lm/W,未达到标准要求。

  据专家介绍,初始光效不达标的节能灯一般都是使用了卤素粉或混合粉代替稀土三基色荧光粉,或者使用伪劣的三基色粉。也有一些厂家偷工减料,使用质量很差的元器件。

  另据了解,本次测试中有1个样品——“引球照明13W”功率因数未达到标准要求。据专家介绍,功率因数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灯的电子镇流器元件选择和电路设计不合理造成的,也有部分厂家采用劣质元器件导致产品性能无法达到设计的水平。

  9个样品能效等级不达标

  本次测试中能效等级未达标的商品有9个批次,包括:深普辉20W、飞力·风行7W、飞力·风行9W、三一居之星5W、引球照明13W、摩尔照明28W、时光电工11W、时光电工18W、法莱克11W。

  据介绍,能源效率标识是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能效标识的等级数字越低,说明其越节能。虚标能效等级会误导消费者,同时也无法达到节能的目的。例如三一居之星5W产品,标称能效等级2级,根据国家标准其初始光效应不小于46lm/W,但实际只有29.84lm/W—34.49lm/W,远未达到要求,连中国能效标识3级的要求“初始光效应不小于36lm/W”都达不到。

  专家表示,能效等级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能效标识数字等级低的产品都要比等级高的同样产品售价高。有些厂家就利用虚标能效等级来牟取更高利润。

  市消委会表示,比较试验结果仅对测试样品负责,不代表该品牌其他型号、批次的产品质量。任何单位和企业未经深圳市消委会允许,不得利用本次比较试验结果进行商业宣传、或作为广告内容,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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