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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出台损害追责办法
作者:张君臣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7/6 9:08:0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本报讯 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日前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化了政府部门负责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详细列举了需要追责的各种情形。

据了解,《办法》主要针对西海岸新区各大功能区(指挥部)、各镇(街道)和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办法》强化属地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和“一把手”负责制,规定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办法》要求,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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