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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淮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7/29 12:08:5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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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和有关省市在生态补偿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国生态补偿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亟待改进和完善。 当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现有生态补偿政策未能充分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二是生态补偿立法有待完善,一些重要法规对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规范不到位,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还不十分明确。三是生态补偿标准较低,生态补偿渠道单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议如下: 一要坚持保护优先,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对于位于大江大河源头的生态环境优越区域,在进行生态资源资产核查核算的基础上,设立环境质量控制指标体系。这些地区每年只要能够保持相应的质量水平(而不是年年加码),即可参照国家对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的扶持政策,根据其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的贡献,享受足够的资金支持。 二要加快生态补偿立法。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通过立法确立生态补偿的原则、程序、资金来源、组织机构、补偿效果检验和监督等,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要开展生态补偿研究。国家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跨学科、跨专业的学术研究队伍,系统开展生态补偿标准确立的理论和技术体系研究,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环境补偿的地方试点工作。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引入市场机制,科学制定生态补偿标准。 五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进一步完善各种资源税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各项资源税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众补偿、社会捐赠、发行生态建设债券和生态福利彩票、争取国际援助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逐步构建以国家和省级财政统筹为主,社会参与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生态补偿机制。另外,还要探索运用森林碳汇、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补偿方式,完善市场化补偿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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