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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养殖户的损失“买单”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2 17:42:01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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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群众举报信送到了国家环保总局,举报材料反映,浙江省嘉兴市西塘桥镇的沿海农民一直以养殖为生,2005年,由于嘉兴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没有达标,导致养殖的对虾死亡面积高达1000多亩,养殖户损失800多万,至今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 10月25日—11月1日,记者随同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斩污”新闻行动小组赴浙江省嘉兴市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事件回放 对虾死亡,谁的责任 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镇濒临杭州湾北岸,上游为钱塘江,下游是东海,镇的边沿是滩涂养殖。据养殖户们介绍,一直以来,西塘桥镇的沿海农民就以养殖为生,1996年引进了南美对虾(草虾)养殖项目,1998年开始大面积养殖,1999年至2003年,养殖对虾的亩产量平均利润高达1万元,效益极其可观。但是,2003年9月,嘉兴市政府的一个绿色形象工程“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厂”在养殖区域的上游诞生了。 一位姓黄的养殖户告诉记者,2004年3月是养殖户们进水的时间,进水两个多月后就开始投放虾苗。按照比例,每亩投放4—6万尾。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虾就开始大面积死亡,一直持续了两个多月时间,养殖户开始怀疑与运行不久的联合污水处理厂有关。2004年7月8日,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厂委托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污口附近海域和养殖海塘做了细致的水质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养殖海塘水质没有达到渔业水质标准,根据渔业水质标准规定,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其水质不能保证鱼、虾、贝的正常生长繁殖。因此,2004年9月,政府部门共补偿养殖户330万元,并许诺2005年会采取措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2005年5月底至6月初,养殖户们又开始清塘,消毒,进水,放苗等习惯性工作。7月15日左右,大面积对虾死亡的现象又历史重演…… ■相关新闻 记者最近随“七部委联合督查组”到浙江督查今年环保整治情况时,很多环保干部向记者欣喜地提到了浙江八十二户养殖户今年告赢国家环保总局的事件,但他们也承认,要想把环境伤害成本纳入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的生产、消费成本,让“谁污染,谁治理”转向“谁污染,谁赔偿”,我国的法律还有许多盲点,应当加快“环境赔偿法”等四部法律的建设。 前不久,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温州市八十二位养殖户状告国家环保总局一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六十天内对原告孔祥仁等八十二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据人民网 ■企业回应“我们达标排放了” “2005年,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厂确实没有达到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标准,但是,已经达到了国家的排海标准。”嘉兴市环保局副局长沈跃平开门见山地告诉记者。 沈跃平详细解释说,嘉兴市位于太湖下游,“上游是江苏吴江等地区,那都是印染等工业发达地区,江苏给我们的90%以上都是五类、劣五类水,加上嘉兴市下属的平湖、嘉善、桐乡和海盐等县,虽然位于全国百强县的前30名,但都是从小印染、小造纸和小五金成长起来的,自身污染也很严重。” “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内的50多家印染、造纸、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大部分没有启动预处理设施。更为严重的是,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竟将回收浓缩过的高浓度污水偷排入网,有些企业排污浓度COD在2000mg/L以上。工程运行以来,污水浓度COD一直在800mg/L以上,最高月份COD超过1000mg/L,远远高于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COD≤400mg/L的要求。”嘉兴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富标苦闷地告诉记者,公司一期工程设计日处理能力为30万吨,在2003年4月投入试运行,在加快污水入网的同时,他们委托上海水务集团进行工程工艺调试,并多次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整个调试工作历时1年。“由于来水的浓度和成份,与设计的差距太远,所以无法达到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标准,但是我们排海的COD基本稳定在250,并没有超过COD300的国家排海标准。” 张富标说,联合污水处理厂的一期主体工程,加上各县市区配套管网,共投资了17亿元。现在又开工建设二期工程,“这是由浙江省环科院做的环评,到2007年竣工,还要投资17亿元。建成后,一期工程将以生活污水处理为主,二期以工业污水处理为主,日处理能力达到60万吨。” “除此以外,嘉兴市还要求工厂初处理工业污水后,再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并通过安装自动监测仪器,避免向污水处理厂随意排放大量超浓度污水。”沈跃平说。 ■观点交锋 在不具备养殖功能的区域里养殖 “根据浙江省规划,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厂附近的区域,属于四类功能区,这样的区域只能建设港口等,西塘桥镇养殖户在不具备养殖功能的区域里养殖。”张富标说。 记者查阅了《环杭州湾产业带嘉兴产业区发展规划》,规划中写道: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嘉兴港即位于临海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的乍嘉湖铁路将在平湖市区和嘉兴港区各设置客货运站,铁路线将入港区。 记者还暗访了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厂的深海排海口附近,杭州湾跨海大桥正在建设中,巨大的桥墩已历历在目。同时,在污水处理厂的附近,大片的土地杂草丛生,一片荒芜。养殖户告诉记者,这就是曾遭受污染死亡对虾的海塘之一,现在已被政府出钱购买,用于建设港口等。 达标排放不等于“零排放”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周扬胜告诉记者,排海标准相对而言,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较高,不过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还要根据当地海洋情况来具体确定。从另一方面来说,达标排放不是没有污染,不是“零排放”。不达标是要处罚,但是达标造成的污染损害也要负担责任,进行赔偿的。 根据《环保法》规定,只要有污染损失后果,明确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污染赔偿责任。 公众环境法律维权困难重重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夙理指出,从整体上看,公众环境法律维权还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没有明确界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在知道了自己的环境权益被侵害后,但不知道怎么打官司,这种情况在农村更加突出。 王夙理说,一些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非常严重而且损失巨大,仅靠损害赔偿制度是不够的,比如嘉兴的养殖户要求损害者一亩赔偿1万元,1000亩就是1000万元,污染方可能拿出,这时候怎么办?我们可以效仿西欧国家和“1992CLC公约”的做法,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制度或成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1992CLC公约”是为保护受油污污染的受害方而设定,要求缔约国载运2000吨以上货物的散装油轮必须向保赔协会缴纳费用,根据油轮吨位每个油轮有不同的赔偿限额,一旦出险将由保赔协会负责赔付,如果赔偿数额超出责任限额,将由许多国家的船东和用油方出资建立的油污基金出资赔偿。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制度或成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后,企业一旦造成污染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或基金进行赔偿。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既是责任社会化的形式之一,也符合社会安全的要求。 污染损害赔偿现行法律“供给不足”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教授王灿发说,关于污染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供给不足”。 王灿发认为,应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对环境损害的适用对象和条件、赔偿范围、赔偿责任认定,以及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及诉讼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以改变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解决现实中的诸多环境纠纷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这部法律一度曾经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列入‘十一五’立法计划的第一位,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给拿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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