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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今出台办法 将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5 19:36:16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中广网北京2月22日消息 国家环保总局今天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更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内容的实际行动。

  环评公众参与 加强决策民主化

  潘岳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内容。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可以真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

  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明确八方面内容

  潘岳介绍说,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

  第一,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四项原则。

  第二,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

  第三,明确了征求意见的范围,要求建设单位在选择征求意见的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合理选择相关个人和组织。

  第四,针对环评报告书过于专业等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

  第五,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五种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第六,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 10 日。

  第七,明确了信息公开三阶段的要求: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

  第八,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暂行办法同时还对编制和审查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如何征求公众意见做了相应规定。

  环境评估报告附加公众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今天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不仅详细规定建设单位有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还规定环评报告书要出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关于公众参与细则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环评报告书过于专业等情况,《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该办法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公众参与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重要途径

  潘岳指出,在中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会监督。《环评法》中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范围不清晰、途径不明确、程序不具体、方式不确定,公众难以实际操作;在环评程序中,也只要求在编制环评报告书过程时收集公众意见,没有规定政府在审批决策时更多地采用听证会等方式来促进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正是由于公众参与项目决策不足,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纠纷不断,甚至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

  因此,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目的就是把圆明园经验制度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评价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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